北市一名媽媽因接送孩子放學,在便利商店認識一名賣雞肉陳姓男子,2人很快就陷入熱戀,一月內發生超過十多次性關係;
沒想到事後她女竟發現自己懷孕,但因夫妻已經很久沒有性生活,因此被老公識破一狀告上法庭,她竟稱遭雞肉商性侵,
台北地檢署依相姦罪起訴陳男,至於人妻因丈夫撤告,則不起訴處分。
這名少婦平平常接送孩子上下學時,在便利商店等小孩放學的過程中,與一名賣雞肉陳姓男子看對眼,有一次兩人喝啤酒談心的時候,意外發展,短短一個月內發生狠多次性關係。
2人也在訊息中互稱「老公」、「老婆」,男方甚至有意思要她離婚嫁給他。
一個月後,女子發現自己懷孕了,並向老公告知。
但夫妻2人已經很久沒有性生活,妻子不可能無端懷孕,丈夫乃起疑,察看她的手機訊息,果然發現老婆與賣雞肉的男子幫自己戴了好大一頂綠帽。
但偵訊時,陳姓雞肉商大方坦承2人戀情,但這名偷吃的人妻竟反咬他性侵。
台北地檢署依相姦罪起訴陳姓雞肉商,至於人妻因丈夫撤告,被以不起訴處分。
- 中時電子報 湯萱樂/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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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就是所謂的通姦罪也等同相姦罪,那通姦與相姦有何不同呢?
兩者同樣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但通姦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合意性交;相姦者則是指與有配偶者合意性交。
若非合意性交,則屬妨害性自主罪。
配偶縱容或宥恕,則喪失告訴權
刑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所以如果事前縱容或事後原諒,都不能提出告訴。
配偶事後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刑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一般告訴乃論罪刑,如果被告有好幾個,如果告訴人與其中一位進行和解後想撤告,就必須全部撤告,不能只與和解對象進行撤告。
但通姦罪不適用,例如先生提告妻子通姦,若撤告,撤回效力便不及第三者,第三者還是會以相姦罪處理。
配偶外遇除告通姦,還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發現配偶外遇時,除了可以向訴追機關告訴通姦罪外,也可以提起民事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