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答:
張先生被倒會,可以到地檢署控告倒會的人詐欺、侵佔,或偽造文書,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
但建議張先生不管告刑事、民事,應在最短時間內,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倒會的人的財產,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張先生如果要提刑事告訴,可聯合其他會員一起控告倒會的人,除了降低每人負擔的訴訟費外,將來也較有勝訴可能。
提出刑事告訴,常會讓被告產生心理壓力,進而尋求與被害人和解,使被害人達到拿回錢的目的。
在民事求償部分,張先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或是在刑事部分,等檢察官起訴後,附帶民事賠償。
不過,被害人最好還是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否則就算日後法院判決倒會的人應該賠償,但被告可能已經脫產,而拿不到錢。
此外,為防止被倒會,建議民眾在參加互助會前,應先查清楚會首的背景,財務狀況,不要加入陌生會首的會。
民眾也應仔細檢視會單,看清楚會期、會金、會員名單、會首簽章,確定沒有人頭會員後,才加入互助會,
此外,每次開標時,會員也應親自到場,以免遭到冒標。
律師 廖芳萱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導致勞工權益有受損之虞時,勞工可以主動要求終止勞動契約。
由於陳小姐薪資中的外勤津貼與手機費用補助,算是「經常性給予」,屬於勞動契約中的薪資內容,而不是獎金的一種,僱主取消津貼等同於變相減薪,此舉可說是僱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
建議陳小姐可透過工會等勞工團體先行與僱主談判協商,若協商沒有結論則應在得知減薪的一個月之內,發存證信函給僱主,明文表示不同意僱主片面更改勞動契約,並表示「自文到之日起終止勞動契約」,再進一步要求僱主依其實際工作年資,給付資遣費。
此外,進一步提醒陳小姐,根據《勞動基準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工自行提出終止勞動契約的要求,僱主可以不用給付預告工資給員工,因此,陳小姐在發存證信函時,應該自行斟酌發函日期,替自己預留足夠時間找下一份工作。
律師李永然答:
公寓樓房漏水誰該出錢修理,要看漏水的管線是由哪些住戶使用,以及是誰造成漏水。
如果是上、下樓住戶專有部分的樓地板或共同壁內的管線漏水,在查不出原因的情況下,應由上、下樓住戶共同負擔修理費用。
但林先生的情況有可能是樓上新住戶施工整修地板或重配管線,導致水管破裂或阻塞排水孔而溢漏,如果樓上堅持不出錢,林先生可以請建築師公會、土木技師公會或結構技師公會等專業機構鑑定漏水原因,若確實是樓上施工導致,可舉證向法院訴請樓上住戶賠償或修復原狀。
不過,公寓大廈漏水有時是因公共排水管、給水管破損造成,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分修繕費用應由住戶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全體住戶依照持分比例分擔;但若能證明是某一戶造成的,則可訴請該戶負擔。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麗燕答:
我建議陳小姐再與前夫多溝通,最好是能另外訂定適合雙方及孩子的見面方式,如果男方還是拒絕,陳小姐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向法院請求准許讓陳小姐探視孩子,並由法院定出陳小姐與孩子會面的方式及期間,不過,如果陳小姐在探視期間有妨害孩子的利益時,法院可以依男方的請求或職權變更陳小姐探視孩子的方式,甚至禁止探視。
其實夫妻離婚時,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好子女的探視權,或有約定但不明確時,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探視子女,陳小姐如果要透過法院來達到探視孩子的目的,最好自己先擬好適當的探視時間表,並說明探視的理由,好作為法官審理的參考。
如果法院裁定准許陳小姐可以在一定的時間與孩子會面,就必須遵守法官裁定的內容與方式去探視孩子,如果探視期間,陳小姐不斷地在孩子面前數落前夫的不是,來博取孩子對自己的向心力,導致前夫難以管教子女時,也有可能會被前夫要求禁止探視子女,這是陳小姐要注意的問題。
律師邵華答:
路霸主要分三大類,一類是在騎樓擺放花盆、櫃子等雜物,其次是違法佔用公有停車格、違規設攤及違規停車,第三類則是不屬於上述兩類,但達到阻礙交通之程度等,這些行為足以構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新台幣三百元到二千四百元罰鍰。
吳小姐家樓下的路霸應屬於第二類,她可以向轄區的派出所檢舉,目前各地方政府多會成立專案小組,以轄區分局或派出所之專案警員為主、環保局清潔隊為輔,對於違規路霸開單告發,並將民眾用來佔車位的花盆、櫃子等物品,當作是廢棄物加以清除。
像吳小姐的鄰居用腳踏車來佔用公有停車位,如果橫放在停車格內,很明顯的就是在佔車位,如果是直放,也觸犯腳踏車、機車不按指定場所違規停車的規定,可罰款六百元到一千二百元。
如果說,警方的取締仍無法讓路霸有所警惕,吳小姐可將路霸的惡劣行徑,長期拍照蒐證,再向警方或地檢署告發《刑法》竊佔罪,若經法院認定屬實,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路霸已是目前相當普遍的一種社會現象,也引起各地方政府之重視,絕大部分分局及派出所皆有專人在處理,民眾只要勇於檢舉,一定可以獲得妥善處理。
律師顏光嵐答:
徐先生因為施工標示不清而受傷,在求償之前必須把就醫、修車等相關單據保留起來,以證明自己確實在這個路段跌倒,這對訴訟求償很有幫助。
其次,施工路段的圍籬一般都應註明發包及施工單位,徐先生必須先確定真正的施工、維護的是哪一個單位,才可以知道該向那位承包商求償,或者告承包商,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當然,徐先生也可向發包監督的政府單位聲請國賠,不過,國賠的認定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認定嚴格,比較不好證明。因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或者是公設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以致損害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時,國家才應負賠償責任,這部分舉證上比較困難。
若徐先生想要證明是包商過失而致車禍,就必須仔細做好蒐證工作。而承包商不但可能負有民事責任,如果確是標示不清致騎士受傷,也可能得負擔業務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
律師曾耀聰的回答:
依照《民法》有關收養的相關規定,孟先生之女的繼父,在完成收養手續後,繼父和女兒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即告完成。
孟先生的女兒自此從繼父處享有一切父親應給的責任,包括姓繼父的姓、扶養、教育至成人,以及日後的扶養父母、繼承財產等權利和義務。
相對地,孟先生與女兒之間的親子關係,即告終止。
不過,一旦孟先生的女兒和繼父之間的收養關係,因故終止後,女兒即回復本姓,同時也回復她和親生父母間的親子關係,屆時,孟先生的女兒才會享有孟先生的財產繼承權。
若是日後孟先生亡故,女兒尚無孟先生的財產繼承權,但孟先生卻想留遺產給女兒時,可擬訂遺囑,但留給女兒的財產比例,不能危害到法定繼承人的「特留分」。
所謂的「特留分」,是對繼承人可得遺產的最低保障比例,依照《民法》規定,父母、配偶和直系血親的卑親屬,原本可繼承的一半,是法律保障不可剝奪的,兄弟姊妹和祖父母則是三分之一。
若是孟先生留給女兒的遺產比例超過《民法》規定,必須先扣除其他繼承人特留分的總額,其餘才可留給女兒。
律師楊國宏回答:
王先生收的支票被跳票,如果協調後對方仍不還錢,建議王先生循民事管道救濟,也應在最短時間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方的財產,以免將來官司勝訴,仍拿不到錢。
聲請假扣押的同時,王先生可以同時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如果法院認定王先生收的支票有效,通常約一個星期就會將支付命令發給對方,請對方還錢。
但對方收到支付命令後,有權在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時案件就會轉成民事訴訟案件,由法官定奪對方是否應該還錢。
王先生被跳票一百多萬元,依金額計算官司會在二審確定。如果王先生贏了官司,對方仍不還錢,王先生可向法院聲請執行,查扣對方的財產,拿回被跳票的錢。
如果王先生之前已聲請假扣押,法院也確實查扣對方財產,王先生當然可以拿到被跳票的錢。
但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王先生可以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等對方將來有財產再還,債權憑證的時效為五年,五年期滿後可以向法院聲請換證,換證次數並沒有限制。
此外,除了民事管道外,王先生也可以到地檢署控告對方詐欺,但如果不能證明對方是故意跳票,詐欺罪成立的機會不大,還是建議王先生依民事管道處理較好。
律師邵華答:
依杏芳的情況,建議杏芳先向先生提出協議離婚,如果先生不答應,再考慮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
此時杏芳需先找出兩人之間,有沒有重婚、通姦、不堪同居虐待、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或對方有不治之症或精神疾病等法定的離婚離由。
如果都沒有,只好請杏芳帶著兩位女兒向法官說明,與先生分居近兩年,分居原因為何,是個性不合常常吵架?或先生酗酒甚至出手打女兒?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所謂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主要在於兩人的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而無復合的可能,這必須依客觀標準認定,也就是雙方難以維持婚姻的事實,是否已達到任何人處於相同的狀況,都會喪失維持婚姻的希望來決定。
重要的是,不論杏芳最後訴請離婚的理由為何,都有舉證的問題,如果只是口頭指責對方的錯,卻沒有充足的人證或物證加以證明,是無法讓法官來為妳主持正義的。
因為分居時間的長短,只是提供法官判斷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參考而已,並非絕對的依據。
律師廖芳萱答:
宮先生雖剛上任不久,仍在適用階段和公司簽下勞動契約,但雙方已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範的勞僱關係,所以,契約具法律效力。
如果其中一方有意更改契約,勞資雙方應在契約修正處簽名及蓋章。
所以,每個人都應在簽訂工作契約時仔細看清楚內容,並保留契約書以確保權益,若遇僱主擅改契約,此時勞工手中所保留的原始契約,能證明僱主擅改勞動契約,並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若宮先生沒有保留原始契約,這時簽名後的契約,儼然變成雙方認同的正式契約。
所以除非契約中區分明定,員工適用期和正式錄用後,所提的辭職時間有所不同,否則,宮先生想在試用期辭職,最好還是兩個月前提出,而辭職書最好以存證信函方式寄給公司,若有其他異議,可就近向轄區勞工局申訴或申請調解。
律師連立堅答:
銀行認定這兩筆款項是金小姐刷的,但金小姐手上卻只有一張當月應繳帳單,這個時候金小姐應該做的,就是向銀行調閱這兩筆有爭議消費的簽單,核對簽單上的簽名,讓證據來說話。
以往有很多銀行不管簽名差異多大,只要不符掛失手續,都硬要消費者繳錢,但現在用這套去打官司已站不住腳了,法院看的是證據,也就是簽單。
金小姐在取得簽單之後,若發現簽名有明顯可辨識的差異,一看就知道不是自己平常的簽名方式,金小姐可以自己跟銀行協調看看,可能銀行也會自知理虧同意自行吸收;若看不出明顯的差異,「仿得跟真的一樣」,可能就免不了要打官司,靠法院判決來認定。
要提醒所有消費者,信用卡被盜刷最嚴重的後果還包括因拒繳款項,被發卡銀行將不良紀錄送到聯合徵信中心影響個人信用,因此最好在一開始協調時就尋求消保團體介入,要求銀行不得在事實不明前將拒繳資料送到聯合徵信中心,造成消費者明明無辜卻信用不良的後果。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蔡顯鑫說:
首先必須先確認劉先生的後母是不是弟弟的親生母親,如果弟弟是後母所生,後母自應負起撫養子女的義務,倘若後母仍拒絕撫養弟弟,將觸犯《刑法》遺棄罪。
此外,其他家屬還可提出停止親權的訴訟,先剝奪後母對弟弟的親權後,再請法院另訂弟弟的監護人。
但如果弟弟並不是後母所生,則雖劉先生的父親在死前迎娶後母,但劉父過世後,後母因與弟弟並無血緣關係,自然不需負起撫養弟弟的義務,此時,劉先生又不願繼續撫養弟弟,就需先確認弟弟的生母是否要撫養弟弟。
如果弟弟的生母願意繼續撫養弟弟 ,則弟弟即由其生母撫養,倘若弟弟的生母也改嫁,又不願繼續撫養弟弟時,依《民法》規定,對未成年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應設置監護人。
至於指定監護人順序,依《民法》規定由未成年的同居祖父母、兄姊,和不與未成年同居的祖父母依序擔任,換言之,如果後母和弟弟並無血緣關係,反而身為兄長的劉先生,可能必須負起弟弟監護人的責任。
律師蘇友辰答:
葉先生既已估算過修繕費遠低於律師費,請律師打官司當然不划算,可以先向地方法院申請調解,因為公權力居間協調,效果應該比你自己找鄰居理論、討價還價要來得好,如果調解不成,再考慮訴訟。
打官司不一定要請律師,以葉先生家漏水的情況而言,修繕金額如在一萬元以下,案情也單純,可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以簡易訴訟程序判決,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都有便民服務,有例稿供葉先生參考,自己可以寫訴狀,甚至可請求服務人員協助撰寫。
訴狀內容應包括兩大重點,一是請求十樓鄰居協同修繕,因為施工免不了要進入十樓鄰居家才能修好屋頂,不然即使打贏官司向十樓鄰居要到修繕費用,但他不同意讓工人進入他家施工,葉先生的漏水困擾還是無法解決;求償部分,葉先生最好附上修繕的估價單,再說明雙方對漏水的責任分擔理由,提出具體求償金額讓法官判決。
律師楊國宏回答:
首先建議阿榮,在走法律途徑前,不妨先跟哥哥溝通,告訴哥哥這件事的嚴重性,請他最好還清積欠的電話費,以免吃上官司,或許阿榮的哥哥知道可能觸法後,將錢還清,事情就有個圓滿的解決。
如果說,阿榮的哥哥耍賴不出面解決,這個時候,阿榮可以到地檢署控告哥哥,因為阿榮的哥哥如果偷拿弟弟的身分證與印章申請大哥大,可能觸犯偽造文書罪。
而如果哥哥冒用阿榮的身分申請大哥大,目的就是要將電信費賴給阿榮或電信公司,還可能觸犯詐欺罪。這件事情檢察官應該很容易調查,因為在合約上的簽名是阿榮的字還是哥哥的字,一經鑑定就會水落石出。
所以,阿榮可以在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將告訴狀交給電信公司,說明自己不是故意欠款,而是遭人冒辦大哥大,請對方等法院判決有個結果再說。或者,阿榮可以等刑事判決確定後,拿判決書請電信公司毀棄當初簽訂的合約書,並向哥哥追討積欠款。
律師陳志揚答:
建議劉小姐在遭到男友暴力相向時,應先迅速地到醫院驗傷,並將驗傷單好好保存妥善,因為有了驗傷單,起碼初步能證明,妳確實曾被人毆打成傷的情形。
另外,也請劉小姐好好回想,並留意妳的親友當中,是否有人知道妳被毆打的事。
如果有,妳應該請妳的親友們在你最需要的時候,請他們當妳的人證,畢竟,驗傷單只能證明妳被人打的事實,此時親友出面說明,就可以強化妳被男友打的確實性。
除此之外,劉小姐想跟有暴力傾向的男友分手,但男友不願意,反而不斷打電話監控劉小姐,這時劉小姐應該利用電話中的錄音系統,把彼此間對話,以錄音方式保存外,必要時,也可調閱出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至於發簡訊恐嚇部分,雖然男友的恐嚇讓妳感到害怕,但別因此刪除簡訊,反而應該保留簡訊內容,這樣才能證明男友確實恐嚇妳。
律師林瓊嘉答:
依照程序,違規紅單送往交通裁決所裁決後,林小姐若還是堅持不繳罰鍰,就會被移送法院交通法庭。
一般而言,警察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時,是應該依規定拍照存證,如果警察沒有拍照,法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會傳訊開單的警察到法院說明,林小姐可以當庭質疑開單警察的專業執行力和判斷力,以爭取有利的判決。
如果林小姐當時不認為自己違規,就不應該簽下名字,所以即使警察當時忘了拍照,也無法改變林小姐當時有違規的事實。
所以民眾如果對交通警察開出的罰單有意見,千萬不要簽名,否則未來就算向法院聲明異議,在法律上也會站不住腳。
律師黃仕翰答:
張先生多次遭民間信貸詐騙,雖屢次報案,因找不到收據索求無門,類似這種情形其實很多,建議張先生若發覺可能被詐騙時,把轉帳的資料交給警方,若幸運也許可以即時扣留款項,取回轉帳(被詐騙)的金額,實務上確實有很多成功案例。
至於張先生想要聲請國家賠償,必須先要瞭解全案是否符合國賠聲請要件,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必須是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或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缺失,導致民眾身體或財產損害,才能請求賠償。
張先生雖被詐騙集團騙了三十萬元,但詐騙集團顯然不是公務人員或是公家機關,也不是公務人員在執勤,當然不符合國家賠償要件,無法聲請國賠,即使銀行有疏失也不在國賠範圍內。
若張先生想提出民事賠償,最重要的就是要查出詐騙者是誰,再準備比較明確的受騙證據,例如轉帳收據、通聯紀錄等相關證據,向被詐騙所在地轄區法院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切記務必要在受騙二年內提出求償,否則無效。
律師岳珍答:
根據《民法》規定,由法院判決離婚者,當事人才可請求贍養費,由於邱小姐當初是和前夫協議離婚,因此沒辦法在辦妥離婚手續之後,又再要求贍養費。
建議邱小姐可改向前夫提出請求給付小孩扶養費的民事訴訟,《民法》規定,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因兩人離婚受影響,因此邱小姐可要求前夫共同負擔小孩的學費、生活費等。
通常法官會根據父母雙方的社會地位、薪資所得,以及國內各縣市國民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等數據資料,來計算未成年子女每月須支出的花費,然後再要求兩人依比例分擔。換句話說,如果爸爸錢賺得比媽媽多,就須多分擔一點子女的生活費。
此外,請求給付扶養費的年限,原則上可從邱小姐離婚當日算起,直到小孩年滿二十歲為止,但有時候法官會考量到小孩二十歲時剛好還在讀大學,因此常會判決應給付至小孩畢業為止。
律師張智剛答:
非訟事件的範圍很廣,是指沒有進入訴訟程序,又必須由法院受理或意思決定的事項,例如夫妻財產登記、公司登記、本票到期的強制執行或請求支付命令等,因此,周先生最好先想一下有沒有這類事件,應處理卻尚未處理,而且最好是儘快領回那封信。
因為非訟事件若要聲明異議或提出抗辯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而提出聲明的時間,依事件性質不同也有所差異,一般而言,非訟事件的聲明異議或抗辯時效,是從信件送達算起的十天或二十天不等,若招領逾期而退回法院,法院將登報公示送達,周先生若一直沒有將信件領回,法律權益可能因此受損。
至於周先生的兒子雖未成年,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他是「可辨別事理之同居人」,而不是完全沒有行為能力者,就可代領信件,所以周先生可以請兒子帶著自己或周先生的身分證、印章,到派出所說明情形,相信警察沒有理由不讓這封法院的通知信儘快轉達給周先生。
律師周黛婕答:
一九八五年《民法》修正後,夫妻財產大致可分成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三種。
如果夫妻婚前或婚後未曾約定彼此財產的分配方式,都自動採用聯合財產制。
所謂夫妻聯合財產制是指,夫妻之間除生活共同開銷之外,登記在夫名下的財產屬於夫,登記在妻名下的財產屬於妻,彼此的債務各自獨立,債權人也無權向對方討債。
陳小姐擔心丈夫常幫人作保,會發生債務移轉到妻子名下,導致妻子必須承擔丈夫債務的憂慮,其實是不用擔心的。
因為從陳小姐的陳述來看,陳小姐夫婦並未對財產分配做出約定過,因此依法自動屬於夫妻聯合財產制。
因此陳小姐的丈夫在外幫人作保,「作保」本身不屬於夫妻日常生活共同開銷,所以一旦有一天丈夫因作保而產生債務,由於夫妻兩人財產是分開的,所以陳小姐依法不須代為償還。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陳小姐必須償還,那就是丈夫過世後的財產繼承問題。
依法規定,若是丈夫死後留有債務,妻子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所謂拋棄繼承,是指拋棄所有的債務和遺產繼承,所謂限定繼承,是指妻子只繼承償還債務之後的遺產部分。
如果陳小姐在丈夫死後限定期限內,既未辦理拋棄繼承,也沒有辦理限定繼承,那麼就必須償還丈夫死後債務。
律師岳珍答:
黃小姐來信中並未具體說明想保障何種權益,不過我們不建議讀者簽署任何類似「性愛契約」的協議書,因為根據《民法》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契約都是無效的。
此外,若黃小姐是希望男友白紙黑字寫清楚,究竟何時會和妻子離婚並與她結婚,則這分契約也會因違背公序良俗,被法官判定無效。
依黃小姐目前處境,唯一能簽署保障自己權益的協議書,大概就只有請男友的老婆出面,簽署同意囿恕、縱容兩人婚外情的協議書,避免往後對方反悔,到法院對兩人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
若黃小姐擔心沒有婚約關係會讓生活沒保障,是可和男友簽訂協議書,寫明男友每個月須給付的生活費用,但協議書中須排除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否則還是會被判定無效。
至於黃小姐若能順利與男友結婚,只要黃小姐的前夫同意簽訂收養契約書,則她與前夫所生的女兒,便可經由法院的認可讓黃小姐的男友收養,不過一旦黃小姐的女兒讓其男友收養後,這名小女孩將無法繼承生父財產。
律師黃秀蘭回答:
銀行向債務人即信用卡戶求償是銀行的權利,銀行通常會以兩種形式委託第三者(通常是律師事務所或資產債務處理公司,俗稱討債公司)處理債務,第一種是把債權全數移轉給受託公司,第二種是銀行與受託公司依比例拆帳。
如果是第一種類型則債權已移轉,無法與銀行商談,第二種類型是債權仍由銀行擁有,鄭先生就可以誠心與銀行商量,提出具體償還方案,例如:分期付款、提供擔保品等解決問題。
因為銀行與受託公司的協議上,都會聲明受託公司須以合法方式追討債權,其討債行為與銀行無關,因此較難追訴銀行的刑責。
如果鄭先生認為討債公司的舉動,已使其心生恐懼或身心傷害,可依《刑法》恐嚇、強制等罪提出訴訟,鄭先生可到醫院檢查,申請罹患憂鬱或躁鬱症的證明,再向法院主張這與討債公司的騷擾有因果關係,並主張討債公司的騷擾是一種「侵權行為」,以此向該公司提出民事求償。
律師連立堅答:
關於建商遲不交屋,何先生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給建商,針對當時雙方口頭所作的交屋約定,要求對方履行並交付房屋所有權狀,若寄發存證信函之後,對方仍置之不理,就採取訴訟方式請求。
在買賣房屋實務上,裝潢歸裝潢,交屋歸交屋。交屋的意思是雙方在買賣契約成立之後,賣方將買賣標的物以及辦好過戶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交付給買方,而非把鑰匙交給買方進入裝潢就表示交屋。
一般房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並無所謂的瑕疵補償費,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但通常建商賣屋都會附加一年保固,因此漏水等瑕疵,何先生可以跟建商交涉從尚未繳交的尾款中扣除,若款項已付清,就要求建商負責保固幫你修復。
律師張智剛答:
接到騷擾電話能否循法律途徑處理,要看打電話的人在電話中說了些什麼,如果對方言語中有恐嚇或誹謗的意思,建議陳先生可以用電話錄音作為證據,由公司向地方法院提起恐嚇或誹謗的刑事告訴。
但對方若只是猛打電話抱怨為何沒錄用她,或執意要找面試她的人問個清楚,這在《刑法》上並不構成犯罪,依《民法》也很難向她求償。
陳先生也提到公司電話號碼不便更換,既然如此,建議陳先生向那位打騷擾電話的小姐好言相勸,勸她向其他公司應徵適合的工作,也許會找到待遇、福利比你們公司更好的工作機會。
此外也提醒您,雖然接到騷擾電話是很困擾的事,但切忌因為被激怒,在電話中反罵對方是「神經病、瘋子」或類似發洩情緒的話,以免被對方錄音反將一軍,反過來控告你們公司同事誹謗她,到時候明明是騷擾電話的受害者卻吃上官司,那就划不來了。
律師余文恭回答:
如果范姜女士確定是樓上住戶熱水管破裂導致漏水,首先要做的是保存證據,把漏水所造成的損害拍照存證,再找水電公司鑑定估價,或找土木技師公會等專業機構鑑定,做好上法院舉證的準備。
漏水求償金額都不會太高,如果在十萬元以內,適用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並不繁雜,有時法官甚至可以當庭做出判決。范姜女士只要帶著照片存證信函、估價單等證據,到法院填寫《小額訴訟起訴狀例稿》,不用請律師,只需繳納一千元訴訟費。
另外,法律扶助基金會也可協助打官司,范姜女士雖沒有低收入戶資格,但只要申請的案件有道理,且依台灣省三口之家來說,每月收入在三萬兩千元以下,全家可處分資產在四十五元萬以下,仍符合法律扶助門檻。
范姜女士可帶身分證明文件、全戶戶口名簿、全戶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案件相關資料到法扶基金會,由工作人員協助或代填寫資料後,再由三位專業委員經由面談判定是否符合條件即可。
永盛徵信協助委託者尋求法律上所遭遇到的困難,專業法律顧問團隊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提供多元化管道,365天全年無休24小時服務,配有專業法律團隊,如有法律案件需委託,依委託者案件類型也有實戰經驗豐富與擅打各類疑難刑事民事的律師團隊可委任法案。
律師楊國宏回答:
首先,要先確定陳小姐所說的和解筆錄,是在地檢署或地方法院刑事庭作成的和解筆錄,還是地院民庭的和解筆錄。如果是民庭的和解筆錄,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如果對方不依合約還錢,陳小姐就可以拿該和解筆錄到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查扣對方的財產。
依陳小姐的說法,該和解筆錄是肇事者公司出面簽立的,公司名下財產都是車子,陳小姐當然可以請求法院查扣公司車子,拿回應賠償的錢。
但如果陳小姐手上的和解筆錄是刑事的和解筆錄,就不具法律執行力,陳小姐要先拿該和解筆錄到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的告訴,等法院判決後,再拿該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不過,法官判決的賠償金額,不一定是當初和解筆錄約定的三十萬元,可以更多或更少,要看法官的判斷。另外,要提醒陳小姐,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時,要先繳交請求金額百分之一點一的裁判費,舉例來說,如果陳小姐要求肇事車行賠償三十萬元,就必須要先繳交三千三百元裁判費。
律師黃秀蘭回答:
現在的銀行對未成年人、禁治產人要負擔相對責任,所以對這種對象的辦卡行為有所限制。
但是面對成年人,銀行為了招攬業務,認定標準就比較寬鬆。胡小姐的婆婆可能讓銀行誤信婆婆有還款能力,使得她沒有收入卻可以辦卡。
發卡銀行雖然審核寬鬆,可是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胡小姐要限制婆婆辦卡、用卡,只能主動出擊告知銀行婆婆的狀況,要求銀行限制刷卡。
此外,胡小姐的婆婆是成年人,她若無力還錢,銀行僅能向她本人催討,在法律上,子女不用擔心還錢的問題。根據《民法》債篇規定,繼承方式有「限定繼承」、「一般繼承」、「拋棄繼承」三種。限定繼承是指僅繼承某些資產,一般繼承則是指繼承全數的財產包括負債,拋棄繼承則是債務多過於財產時選擇的方式。
如果胡小姐的婆婆過世後 ,她積欠銀行的錢,已經多過於她個人名下的資產,胡小姐等子女可以選擇拋棄繼承權,就沒有承受債務的問題。
律師張宜暉答:
如果這對子女是被林先生的妹妹所「合法」收養,那就是林先生父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即使林先生的妹妹已經因病過世,其身分也不會因此改變。
因此如果林先生的父親去世,則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林先生的妹妹所收養的兩名子女可代為繼承林先生妹妹的應繼份,而林先生的母親、林先生和這對收養的子女,依法屆時都是林父的遺產繼承人。
同樣的,如果林先生的母親過世後,林先生和這對收養子女也同為林先生母親的繼承人。
至於林先生的妹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並非林先生的父親及母親的法定繼承人,因此對林先生父母的遺產並無繼承權。
既然林先生的妹婿沒有繼承權,當然就沒有所謂是否要妹婿同意才能分遺產的問題。
至於繼承是否有時間的限制,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繼承的開始是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因此除非有必要主張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否則繼承是沒有所謂的時間限制。
不過,如果這對收養的子女尚未成年,如果林先生要分割遺產的話(與分遺產不同),則需這對收養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才行。
律師余文恭回答:
針對IVY小姐的個案情況,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該是有求償的空間。
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銀行的監視錄影帶應該是重要的證物,有沒有取得錄影帶關係到能否破案,而警察是負責依法偵辦案件的公務人員,把相關證物作正確的蒐集是他的職務,如果是警方應該有作為而不作為,就有怠於行使職務而造成人民權利損害的問題。
不過,雖然負責調查的警方怠於行使職務是已知的事實,但對於IVY小姐的損害造成,可能只是其中一個原因,因此未來如果真的告上法院,就算法院最後判決警方應負賠償責任,可能也不會認定全部的損失金額都要由警方負責,這一切都要看雙方上法庭之後如何舉證。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麗燕答:
傳統社會的婚姻重視門當戶對,且認為姑表聯婚親上加親,因此,早期表兄妹結婚,不但被一般人視為理所當然,甚至還鼓勵親表通婚。
但隨著醫藥科技進步與遺傳學研究發展迅速,發現血緣相近的親屬結婚生下畸形兒或早產兒等相關遺傳疾病的機率大很多,因此世界各國早已陸續禁止近親通婚,一旦子女有先天上的生理疾病,將是一輩子要面對的問題。
基於優生學的觀念與考量,我國《民法》親屬編早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修正時,就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禁止旁系六親等以內的血親結婚,王先生與表妹屬旁系四親等,所以依法在我國不能結婚。
至於,大陸的法律是否可以准許王先生與表妹結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二○○一年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直系血親與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表兄妹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王先生在大陸也不能與表妹結婚,可見禁止表兄妹結婚中外皆然,王先生打算與表妹結婚是行不通的。
律師黃清濱回答:
依小云所說的情形,這種被脅迫所簽署的同意書,由於違反公共秩序,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建議小云的朋友可以對同意書置之不理,視對方後續的法律行動再做決定。
如果想要化被動為主動,小云的朋友可以蒐集當初被婆婆脅迫的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的民事訴訟,確認這份同意書不具法律效力。
另外,訂婚時的聘金及喜餅,是雙方締結婚約時合意給付的,只要小云的朋友不是用詐術誘使對方結婚,自然不須在離婚時退還對方聘金及喜餅。
小云的友人離婚後,生活陷入困境又須扶養小孩,依《民法》規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由父母共同負擔,不受兩人離婚影響,因此小云友人可要求前夫共同負擔小孩的生活費等,建議小雲的朋友可向她的前夫提起「請求給付扶養費」的民事訴訟。
律師邵華答:
由於目前我國的結婚方式仍採儀式婚,也就是只要有兩名證人及公開儀式,即構成結婚的要件,因此只要莎莉當初結婚時符合上述要件,即便沒有登記,婚姻仍然有效。
至於莎莉想跟先生離婚,如果兩人並無小孩,也沒有財務糾紛,建議莎莉先與先生協調,只要兩人均同意離婚,採協議離婚會比較快速。
如果兩人無法協議離婚,而向法院訴請離婚,則莎莉必須仔細想想兩人之間有無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例如男方是否有惡意中傷莎莉,或者在親友間散布不實謠言傷害莎莉等等。
因為莎莉雖與先生分居三年,但分居只是法官判准離婚的參考之一,法官是否判准離婚,還要看兩人之間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莎莉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是丈夫的行為造成兩人難以維持婚姻的結果。
因為依據《民法》規定,婚姻中若雙方均有過失,兩人均可訴請離婚,否則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可訴請離婚,因此如果是莎莉自己造成兩人婚姻破裂,則莎莉要訴請離婚的成功機率將不高。
律師蘇友辰答:
根據《民法》的規定,繼承的第一順位是死者的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第二順位則是父母,第三是兄弟姊妹,第四是祖父母,而聲明拋棄繼承,應該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候,開始算起的兩個月之內,以書面向各地方法院提出。
以林先生的情況來說,他的大舅子(即妻子的哥哥)最近死亡,根據《民法》,林先生大舅子的法定繼承人並不包括林先生和林先生的子女,所以林先生大舅子的債務不可能由林先生及子女繼承,也就沒有拋棄繼承的問題存在。
另外,林先生的妻子過世多年,已超過辦理拋棄繼承的兩個月法定期限,所以妻子的財產和債務,林先生及其子女都必須無條件繼承,也就是說,林先生及其子女目前不必做任何拋棄繼承的法律行為。
至於辦理拋棄繼承,應該準備: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完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的戶籍謄本)。
二、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三、拋棄繼承的書面(可自行書寫拋棄繼承的聲明書,需簽名蓋章)。
四、備具「民事狀紙」到各地方法院辦理即可。
律師吳鴻奎答:
不履行同居義務會牽涉到《民法》一○五二條一之五的惡意遺棄問題,夫妻若未同居,想訴請離婚時,通常一方會先向法院提出履行同居義務訴訟,待取得勝訴後,對方仍不履行,就會以此判決向法院請求離婚。
至於惡意遺棄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視具體個案而定,以仇小姐所說的情況,似乎還沒有構成妨害名譽。
而仇小姐丈夫的姑姑,帶人到仇小姐娘家大吵大鬧,又到處說仇小姐的壞話,仇小姐想要控告對方恐嚇與誹謗,也有一定的法律構成要件,如果仇小姐能蒐集到足夠的人證、現場錄影、錄音等文字或影像的證據,能證明對方有恐嚇與誹謗事實,就可提出刑、民事的告訴。
至於公公對媳婦大聲咆哮是否可以請求離婚,必須先確定是否為單一偶發事件還是常態性的情形,若為單一偶發事件,就很難據此訴請離婚。
若是常態性的話,則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媳婦的虐待,依《民法》規定,媳婦得以「受他方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
律師李淑欣回答:
崔小姐應檢視當初與銀行簽的貸款契約,看看其中她與同事互為保人的部分,是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若是後者,那麼銀行不需先找到債務人,也可直接要求保人清償債款,通常類似的契約都會註明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是這樣,這筆錢崔小姐就是付定了。
照一般情況,接下來銀行會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並寄給崔小姐,崔小姐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後,如果沒有在限期內聲明異議,這個支付命令就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如果崔小姐不自動繳款,銀行可以據此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崔小姐按月扣薪還款,直到全部清償為止;如果崔小姐異議了,那麼銀行就會向法院起訴進入司法程序,最後要不要付就看判決的結果。
提醒崔小姐,如果最後替同事還了錢,應該向銀行索取清償證明,如果是分期付款也最好每期開立,日後如果想要向同事求償,才不會沒有憑據。
楊擴舉律師答:
若是銀行追討卡債是基於石先生的母親是正卡持有人,而須就副卡持有人(即石先生的父親)的債務負擔保責任為由追討,則石先生可以向銀行主張您母親並未向該銀行申請信用卡,也未持有該信用卡消費。
建議石先生可向消基會申訴並與銀行進行協調,或是直接以您母親的名義,向法院對銀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經由訴訟方式請銀行提出所有相關的消費資料,如信用卡申請書、簽單影本等,以釐清該信用卡是否為石先生的母親所申請與使用。若非石先生的母親所消費,您的母親當然不用負責。
但如果是石先生的父親使用您母親的身分證辦理信用卡,其並取得副卡而使用消費,就此部分雖屬石先生的父親與銀行間的問題,但若經調查結果,可以得知銀行催討卡債是因石父生前使用副卡的消費,則除非石先生與石母有為表明拋棄繼承,否則按照《民法》繼承的規定,石先生的母親與石先生可能就需負擔該筆債務。
律師李莉卿答:
吳先生可向國稅局提出書面申訴,並舉證說明您並非公司實際負責人,最好能附上設立公司時,您與其他股東共同簽名的協議書,如果其中有註記誰是負責人,誰是一般股東,將會是有力的物證;吳先生也可找其他股東或公司職員,請他們當人證。
若吳先生的申訴被國稅局駁回,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免繳這筆稅款,當然,一定要具備人證或物證,才可能打贏官司。
至於吳先生的友人擅自以吳先生的名義,向經濟部申請登記為公司負責人,則涉及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吳先生可向地檢署控告那位避不見面的朋友偽造文書罪,由檢察官傳喚他到庭說明。
其實吳先生應該在發現被陷害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時,立刻寄出存證信函給公司,要求終止不實的負責人登記,如果當時吳先生有採取這個法律行動,有助於保障吳先生的權益。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麗燕回答:
我國結婚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舉行公開儀式,有兩位證人,婚姻即有效成立,至於《戶籍法》規定,婚姻若無正當理由,未於婚姻後三十天內登記,要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下罰鍰,但這是為戶政管理而設,與結婚是否有效無關。
Vanessa問到先生婚後仍與前妻來往,婚後不願宴客,也拒絕辦理登記,建議Vanessa自行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若戶籍上配偶欄仍記載前妻姓名,可知他根本沒離婚,若戶籍資料不能顯示他結婚又離婚的記事,就有可能利用儀式婚制度的缺點,隱瞞結婚事實,這樣當可釐清心中的疑惑。
夫妻離婚後,關於未成年(含懷胎尚未出生)監護權的歸屬,可由夫妻雙方依子女最佳利益協議,或向法院聲請酌定。
最後,《刑法》通姦罪是處罰有配偶而與人通姦,以及與該人通姦的相姦人,刑事處罰以行為人「故意」為原則,因此身分證配偶欄僅是參考資料之一,並不能作為脫罪的理由。
律師連立堅回答:
顧小姐的問題要如何解決,關鍵在於其男友的態度。就非婚生子女來說,如果生父根本不想要這個小孩,那麼就沒有監護權誰屬的問題,顧小姐當然可以獨力扶養孩子,但男方也會以未經確認親子關係為由,拒絕給付扶養費。
若男友想要孩子,他可以起訴確認親子關係,並向法院要求取得監護權,此時就要看法官怎麼判,通常法院會審酌雙方的家庭狀況及經濟能力,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來考量,判給男方或女方都有可能。
對顧小姐來說,最好的情況是法院既認定男友是孩子的生父,又將監護權判給女方,那麼顧小姐就可以請求男友支付扶養費。
至於男友的作法,因為並不是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並不會構成詐欺罪。
律師林瓊嘉回答:
沈先生的問題,要從兩方面來看,第一是轉讓同意書是在法院查封拍賣前,還是查封拍賣後?第二是社區管委會的規約,有無禁止住戶私自轉換停車位?
沈先生的房屋是一九九五年前交屋,當時一般地下室停車位列為公設部分,買一戶時就附設一個停車位,在一般狀況下,趙先生依法是有權處理他的不動產的。
但若是趙先生的建物和停車位,經法院查封拍賣,他就無權轉讓給他人,因此該轉讓書在法律上,會被視為無效,這時新屋主要求歸還原車位,是於法有據。
但如果趙先生的建物和停車位,未經法院查封,或是早在查封前,就與沈先生簽下轉讓同意書,那麼雙方簽訂的同意書是有法律效力的。
不過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如果社區管委會另有禁止轉讓的約定及公告的話,就要遵從管委會的約定。
黃清濱律師回答:
這種情形在刑事責任上主要牽涉到的是偽造文書罪,關鍵則在王小姐的同事是否真有購買公司所需的物品,是否有浮報購買金額的問題。
如果王小姐等人知道同事到不法商號購買發票浮報,但仍礙於情面蓋章,使得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王小姐等人就可能構成「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公司還可以向王小姐等人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
但如果王小姐的同事購買物品都實報實銷,對於公司利益沒有損害,王小姐在法律上並無刑責問題,因為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因此是否造成公司利益的損失,是有無刑責的構成要件之一。
不過人心隔肚皮,依王小姐同事的怪異行徑,可能他會有浮報行徑,為避免無端被牽連,建議王小姐非本人申購的物品就不要幫忙同事蓋章,否則吃上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是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的。
陳志揚律師答:
一般來說,民眾對鄰居引發的環境噪音,首先可依照《噪音管制法》,主動向各縣市環保局檢舉後,然後經環保局人員依不同的環境場所,如:住宅區、工業區或是住商混合區,再實際前往現場檢測噪音分貝。
環保局可針對不同環境噪音的標準分貝值,依噪音的管制標準來執行開罰或要求限期改善,若噪音問題經再限期改善而逾期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環保局還可按日連續開單處罰。
至於陳先生提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該法中「噪音」的定義,是指《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不持續或不易量測,但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換句話說,如果環保局所檢測出的噪音未達《噪音管制法》的違規標準時,民眾也可到各縣市轄區警察局檢舉。
律師張智剛答:
周先生的車子若有保車損險,就算對方不願賠錢,也可以要求自己投保的保險公司依照合約理賠,再把求償權利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對方或對方的保險公司行使代位求償,這樣周先生就可以付錢給修車廠,把車子取回,大可不必傷腦筋跟對方打官司。
如果周先生的車沒有保車損險,只能向對方或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對方可能會要求周先生到指定的修車廠修車才願給付,或是以肇事責任未釐清,不願賠錢。
周先生既已提起民事求償訴訟,就看法官怎麼判,或對方願不願意和解,若對方願賠錢和解,周先生當然可要求當庭一次付清再簽和解書,或是要求對方在法庭上簽和解書,請法官蓋印見證,這樣的和解書具強制執行力,若對方事後賴帳,可請求法院查封對方財產。
至於修車廠沒拿到修車費用,當然可以行使動產留置權,把車扣住,周先生必須先付錢才能取車;而周先生在車子修理期間額外支付的交通費,只要是有單據證明的,都可一併向對方求償。
律師楊擴舉回答:
持有玩具槍、改造或模型手槍是否犯罪,關鍵在於槍枝是否有殺傷力。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如果持有的槍枝經過測試,可發射子彈或其他金屬物(例如鋼珠),並會傷害人體,就屬於有殺傷力的槍枝,持有者即觸法。
但如果所持有的槍枝只能發射塑膠子彈(像是BB彈),不會傷害人體,就不觸犯該條例。所以說,持有的玩具槍、模型槍枝做得像不像真槍並不是重點,能不能擊發具有殺傷力的子彈,才是犯不犯罪的關鍵。
不過,就算帶不具殺傷力的玩具手槍出門,也可能遇上警方臨檢,惹上麻煩。因為執勤警察可能因無法判斷該槍枝是否具有殺傷力,因此會先查扣槍枝,並將持有者帶回警察局,然後再做槍枝測試,最後就算沒事,也是一番痛苦的折騰。
另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詳細規定被查禁的刀械,包括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鞭、扁鑽、匕首,雖然說,帶把非查禁項目的小刀在身上,應不致觸法,不過,還是不鼓勵民眾帶這些危險物品上街,如果女生怕在街上遇上色狼,還是帶電擊棒等合法的防身用品比較妥當。
律師岳珍答:
雖然我國《民法》中有命令分離的法條,但在法律實務上很少有人援引該法條,來要求某一家庭成員強制遷出住家的案例,因此建議鄒先生可改用聲請保護令方式強制女兒搬離,但前提需是女兒有毆打、侮辱或騷擾家人等嚴重偏差行為,如果她僅是奇裝異服、不跟父母打招呼,則鄒先生就不能以此聲請保護令。
此外,由於鄒先生的女兒已年滿二十歲,除非鄒先生有替她作保或簽本票,否則女兒在外任何負債都與他無關。至於鄒先生有意解除郵局壽險一事,壽險「要保人」隨時有權更改受益人,且壽險期滿後有權領回保險金的人也是「要保人」,鄒先生無須急著解約。
最後鄒先生提及要脫離父女關係部分,無論民眾單方面自行對外宣告脫離父女關係,還是雙方合意簽下協議書,都不具法律效力,親子關係不會因此而消滅,如果鄒先生不想讓女兒繼承遺產,最簡單的方式就是生前處分好所有財產。
律師楊國宏答:
其實,在沒有看到陳小姐與房東簽訂的正式契約前,無法得知契約正式內容。但就一般租屋法律而言,《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有相關規定,就是租屋或其他共同居住處若有瑕疵,且這個瑕疵已經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的安全或健康時,就算承租人當初訂定契約時,可能就知道瑕疵的存在,或已經拋棄終止契約權利時,還是可以依《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終止這份租約。
不過,因為陳小姐的租屋個案金額不是很大,所以建議陳小姐應先與房東好好溝通,探詢是否有可以不繳違約金並拿回押金的可能性,如果溝通不成,再選擇法律程序解決。
因此,陳小姐可以先發一封存證信函給房東,若房東仍不願意給付押金及違約金,陳小姐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返還押租金的訴訟。
律師周黛婕回答: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在訂立定型化契約之前,應有三十天以內的合理審閱條款的期限,若是違反者,那麼該條款就不構成契約的內容。也就是說,一般消費者在購買物品時,可有三十天的審閱期。不過購屋市場的審閱行情並沒那麼長,僅約五到十天不等,視個案情形而定。
就過去的購屋糾紛個案來看,購買者後悔的情況,大多以沒收定金,認賠了事收場,鮮少上法院打官司。
日前最高法院曾有類似判例,購屋者以業務員未給予審閱期為由,認為契約無效,但法官認為,應是業務員給予定型化契約後,購屋者經過審閱無誤才簽約,至於購屋者沒有在簽約前做數天的審閱,那是購屋者自己放棄權利,而不是業務員不給審閱的機會。
胡先生說對方沒給審閱期,將來上法院後,也很難提出對方未給審閱期的證據,所以最好的方式是與對方協商,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討回部分定金,才是良策,否則上法院打官司,又另有一番花費。
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答:
只要是對方的行為或言詞,讓異性有不愉快的感受,都構成性騷擾,因此李小姐的上司已構成性騷擾。
如果李小姐在民間企業工作的話,根據《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只要公司員工滿三十人以上,僱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而僱主知道有性騷擾的情形時,應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
如果李小姐是公務員,可向各公家機關性騷擾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申訴。
性騷擾如果只有李小姐單方指控,無其他人證物證的話,較難成立;性騷擾的被害人通常不只一人,若李小姐能多方了解是否其他女同事也有相同遭遇,與其他由受害的女同事一同出面控訴,申訴成立的可能性會比較高。
此外,李小姐也可隨身攜帶錄音設備,如果上司再利用兩人獨處時言詞騷擾,可錄下作為證據。
單純性騷擾沒有刑責,但如果上司的性騷擾行為已造成李小姐身心傷害,李小姐可提出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賠償。若加害人若強行撫摸胸部或下體等處,則有觸犯妨害性自主嫌疑。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麗燕回答:
在法律上,沒有「妻債夫償」的問題,妻子和丈夫分別欠下信用卡債款,就必須自負清償責任。
若林小姐與老公的信用卡債,是信用卡正、附卡的問題,那老公得負連帶清償責任;但若是以林小姐個人名義申請的信用卡,林小姐就必須自己負責清償;丈夫若要承擔老婆債務,須得到銀行同意,這就是《民法》上的「債務承擔」的規定。
丈夫積欠債務後,先生名下的土地雖與兄弟共有,銀行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拍賣,如僅一家銀行聲請,其他債權銀行也可以在土地拍定之前,向法院聲請參加分配,按照債權金額的比率受償。
建議林小姐,趕快將拍賣的訊息通知債權銀行,讓其他銀行來法院聲明參加分配,至於銀行要不要來參加,債務人無法強迫。
債務人如果惡意欠債不還,依據《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法官是可以拘提管收的。至於會不會被拘提管收,是法院的權限,討債公司揚言要拘提管收,是沒有法律根據的。
邵華律師答:
這是一個相當常見的社會問題,一般人多以更換電話號碼或搬家的消極方法處理,但事實證明並未奏效,既然黃小姐的朋友握有電話錄音等具體的事證,最好再拍照證明對方常在黃小姐朋友的住家或公司附近徘徊,建議黃小姐的朋友在打草驚蛇前,先知道對方的姓名,再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告訴。
黃小姐的朋友可控告對方的罪名包括:《強制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等,檢察官在受理後,會指揮警調偵辦並向電信業者調取雙向通聯紀錄,以對照黃小姐朋友所提供的證據來加以論罪科刑,相信如此一來,她應該可以透過司法途徑擺脫這個夢魘。
至於,調閱通聯紀錄遭電信業者拒絕一事,最近立法院才剛三讀通過《電信法》第七條修正案,其中,為杜絕「騷擾電話」,已賦予民眾自動出擊權利,未來民眾不用經過報警,就可以向電信公司調閱自己的通聯紀錄,不過民眾必須要自行付費。
岳珍律師答:
原則上曾小姐採取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的動作是正確的,但因曾小姐未說明支票發票人是以公司或老闆名義背書,因此建議曾小姐下列兩種不同作法。
若是支票背書者是用公司名義且該公司尚未倒閉時,那麼只要法院支付命令確定後,曾小姐就能取得執行名義,並進一步要求法院查封該公司的動產或土地、產房等不動產有價值財產,再透過拍賣等程序取回欠款。
但如果是以老闆名義背書的支票,而老闆本人卻在國外,那麼曾小姐所提出的支付命令恐怕就很難獲准,那是因為我國法院的作法,通常支付命令需送達對方後才會裁准,
所以曾小姐求償對象就可擴及到當初的發票人,要求他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至於曾小姐遭扣十六萬元工資部分,由於已寄出存證信函向對方催告,下一步她便可到地方法院的簡易庭,向欠她工資的老闆提出請求給付工資訴訟,要求老闆支付該給未給的工資。
律師余文恭回答:
龐先生現在所做的,只是在調查期間提供辦案線索給警方,因為沒有陷任何人於刑事犯罪的意圖,也沒有散布於眾的事實,所以不會有構成誹謗或誣告的問題,反而應該將自己想到的所有可能性都提供給警方協助偵辦。
在盜領現金卡的部分,如果能順利調閱當時的監視錄影帶,應該可以查出對方的身分,至於盜刷也可以調簽單,再進一步作筆跡鑑定。
根據龐先生的說法,對方似乎已經承認有「代領」但否認是「盜領」,那麼對象已經鎖定,問題就更單純。
警方應會請涉案人說明代領的原因,以及是在怎樣的情況下被授權去領款、有沒有第三者在場等等,被害人如有事證亦可反駁,並不是對方說什麼警方都會採信的。
律師張宜暉答:
依《消防法》規定,如果安全門是供公眾使用,具有防火、避難的功能就不能上鎖,但如果是僅供住家自行使用則不在此限。
因此本案的重點,似乎應著重於該市立機構在照護上是否有疏失,以及是否未注意張女士兒子的行蹤,或任由其自行經由安全門到頂樓等。
首先得確認張女士的兒子,當時到頂樓是在上課時間,還是下課時間。
如果案發時是在上課時間,可追究當時上課老師是否有失職,如果案發是在下課,那既然張女士的兒子是殘障,理應有人注意他的行蹤。
至於,安全門沒上鎖是否屬於防護措施不足,那也得確認其正當性,再去歸咎負責人是否有疏失。
由於本案涉及刑事責任,相關事實仍有待司法機關釐清,如果張女士懷疑兒子並非自殺,或是康復之家負責人有過失致死之嫌,應儘速蒐集證據,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訴請偵查才是,至於張女士有意求償,可在偵查期間提出附帶民事賠償,如果最後檢察官不起訴,則張女士仍可在事發兩年內聲請國家賠償,這樣對張女士會比較有利。
岳珍律師答:
我國《民法》規定,年滿二十歲即屬成年人,具有民事責任能力,需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父母不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即便年滿二十歲以上的子女在外負債,父母親都不需負擔連帶責任,由於沈小姐的姊姊已經年滿二十歲,因此沈小姐的父母不需幫她還債。
此外,站在法律的立場來說,沈小姐與其他兄弟姊妹都屬獨立的個體,不會因為這層血緣關係而得幫姊姊還債。
此外,雖然姊姊的戶籍仍在沈家的戶口內,但一般而言只要姊姊不是戶長,通常法院不會進行查封動作,所以沈小姐一家人大可安心,不過,如果遇到銀行仍強行要求查封時,通常這類查封都會針對家中動產例如電視、音響等,此時沈小姐家人可拿發票或相關證明,證明電視、音響等電器設備不是姊姊買的,那麼法院就不會強制查封了。
如果沈小姐家人擔心姊姊繼續辦信用卡在外借錢,建議沈小姐的父母可寄發存證信函到各銀行,提醒他們自己女兒信用不好、清償能力不佳等等,請銀行發卡時能多加留意。
律師余文恭答:
依現行《民法》規定,合法的婚姻仍須要公開的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人,但《民法》另規定,只要依照《戶籍法》規定辦完結婚登記,在法律上可以「推定」結婚,所以只要曾小姐和丈夫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沒有主張兩人婚姻關係不存在,婚姻關係仍是合法,所生的子女仍是婚生子女。
但只要有一方對這段婚姻反悔,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這段被推定的婚姻就會被推翻,因為欠缺公開的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人,而曾小姐的小孩因為婚姻關係不存在,也會變成非婚生子女。
至於離婚問題,依《民法》規定,以登記為要件,應有兩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如果一方不願離婚,則必須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以阿宏的情形來說,阿宏妻子如果未經親友同意自己簽名,因為證人沒有探知雙方是否真有離婚意思,因此離婚並不合法,阿宏的妻子也會吃上偽造文書的刑責。
即使親友有授權,要成為離婚的證人,還是必須同時詢問過夫妻雙方是否合意離婚,如果只問了單方面還是不具效力。
律師張宜暉答:
小蘋可依《民法》規定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及雙方婚姻有重大事由,已難以維持」為由,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由於,小蘋婚姻在結婚後兩年開始起變化,且遭到先生多次暴力相向,及與先生已分居一年多等事實,所以,這時可以請求法院傳訊證人,例如小蘋的父母、朋友出庭作證,如果能有就醫紀錄,就可以請法院去函醫院調閱。
另外,小蘋還曾經陪同外遇女子墮胎,這方面也可請求法院調閱醫院相關病歷,甚至,可考慮傳訊外遇女子到庭。
至於,小蘋遭到外遇女子的騷擾電話,小蘋提出離婚訴訟後,也可請求法院調閱當時兩人的通聯紀錄,作為離婚訴訟的證據,要提醒的是通聯紀錄只能保存六個月,小蘋要儘速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律師蔡明和回答:
李先生被同事公開辱罵三字經,如果要追究刑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有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上述的罪名屬於告訴乃論,李先生必須在六個月之內提出告訴,否則即超過法律追溯期,無法訴追刑責。
可是,李先生遭到恐嚇是屬於公訴罪,李先生可依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報警處理,若罪名成立,出言辱罵者最高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提醒李先生,這個案子在地檢署偵辦時,你可以聲請檢察官同意,在偵查庭裡不公開訊問證人,但這類型的案件一旦起訴到了法院,就得公開審理,也必須實施檢辯雙方交互詰問制度,即使法官同意秘密證人可以用「隱身」或「變音」的保護模式出庭,但證人的姓名仍無法隱匿,所以還是可能曝光。
因此建議李先生,如果同事挺身為你作證,卻遭到恐嚇,你應該趕快蒐證相關證據,採取司法途徑去懲治對方。
律師曾耀群答:
依《民法》規定,父親和母親的扶養義務是相同的,不過,如果其中一方的經濟上,顯然有困難者,則依其經濟能力負擔,因此並不是「西瓜剖一半,一人一半」那麼單純化。
劉先生提到,前妻除了在第一年有每月給予五千元的費用外,其後數年均未共同負擔照顧小孩的費用,因此建議對劉先生最有利的方式,是不要去理會當初所簽下的離婚同意書內容,而是另外以小孩子為原告,由劉先生當法律代理人,向前妻提出給付扶養費的官司。
至於前妻應該支付多少金錢,不一定要和離婚同意書的協定一樣,都是五千元,而是要依現況來認定,依照目前請求給付扶養費的一般行情,一萬二千元應該是合理範圍,不過在法庭內的議價空間很大,劉先生可以將金額提高一些,最後由法官審酌判定。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麗燕答: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僱主若有歇業、外力不可抗拒必須停工、業務緊縮必須裁員或勞工本身不適任工作等情形,必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余小姐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公司須十天前預告,並給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
此外,從公司解僱余小姐並告知不怕告上法院分析,余小姐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例如對勞動契約有虛偽表示導致僱主誤信有損失之虞、對僱主等施暴或重大侮辱、違反勞動契約情節重大、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未諭知緩刑、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曠職六天等情形,公司的確可以不預告而加以解僱。
只要余小姐沒有觸犯上述《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的情形,即可依法備妥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規章及確定公司沒有余小姐簽名的任何離職證明向法院起訴,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甚至還可以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被無故解僱至復職日止的工資。
律師黃清濱答:
這名騷擾黃小姐的通訊行職員行為都遊走在法律邊緣,以黃小姐描述的情形而言,要追究這名職員冒名更改黃小姐的信用卡、金融卡可能適用的只有偽造文書罪。
但除非這名職員是到銀行簽署文書掛失,如果她用電話掛失的話,由於偽造文書罪不處罰間接正犯,目前法界多不認為有觸犯偽造文書罪。
至於這名職員利用電話進行騷擾,目前《刑法》無法可管,黃小姐只能檢具通聯紀錄向警方報案,請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這名職員移送法院簡易庭裁處,不過前提是黃小姐要有證據顯示通訊行職員是騷擾行為人,依法可以裁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建議黃小姐可將這名職員向銀行掛失的電話錄音存證,循民事訴訟途徑向這名職員求償,這是目前看來較可行的方式。
律師李莉卿答:
兩人就算無法協議離婚,仍可訴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判決離婚,因此請丁小姐千萬別自殺。妳丈夫要告妳遺棄,應該不會成立。因《刑法》遺棄罪的原告必須是「無自救能力之人」,妳丈夫還能賭博,好手好腳並非無自救能力,所以妳並不會觸犯該法。
不過丁小姐被抓姦在床,除非妳男友與妳丈夫的和解書中,有明文記載不得對妳提告,否則丈夫可以告妳通姦,甚至向妳求償。
至於丁小姐想離婚,應該立刻寄存證信函給丈夫,表明因他好賭,嚴重影響家庭,妳因精神受虐才離家,且希望離婚;若丈夫曾對妳打、罵,也應舉證寫清楚,存證信函不妨每個月寄一次給他,因為日後在離婚訴訟中,這樣的存證信函是對妳有利的證據。
法官對於訴請離婚的案件,多半不再堅持「勸合不勸離」的觀念,如果夫妻倆感情真的破裂,且有長期分居的事實,加上妳丈夫好賭欠債影響家庭,法官很可能判准離婚。
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答:
《刑法》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至於公然侮辱的成立要件並不限於言詞侮辱,有侮辱的舉動都可能觸法。
若是高先生的鄰居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情況下對高先生吐口水,那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這個罪名是不是構成,關鍵點在高先生如何舉證。
若有其他人看見鄰居吐口水舉動,高先生就可直接提出告訴;如果沒有,高先生可以去調查附近是否有監視錄影器拍下鄰居的行為,提醒高先生,如果家人也受到波及,家人也可以出庭為你作證。如果這些證據都無法取得,高先生只好自己想辦法蒐證。
建議高先生,可以在每一次鄰居吐口水的時候,都將這些口水用衛生紙包起來,再裝進塑膠袋裡蒐證;此外,也可以用錄音機或錄影機將他的行為拍下來,再據此向司法單位提出告訴。
另外,鄰居吐口水時,若是吐在你的家門裡面或牆上,就觸犯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九十條第一項,污損他人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的告白或標誌,可以直接向警方報案處理,可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的罰鍰或申誡。
律師岳珍答:
民眾這幾年來常會接到由律師事務所代為發出的存證信函,聲稱因某某人欠款即將查封該戶家電用品等,事實上根據規定,所有查封動作都需具備法院的文件,才能有執行名義,一般律師事務所或民間財物顧問公司所發出的存證信函等文件,都不具法律上的執行名義,不能真正進行查封。
法院的文件包括兩種,一種是確定終局的裁判,例如銀行到法院控告周小姐的先生需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的確定判決書。另一種則是,銀行因債務人欠款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假扣押或假執行,經法院裁定獲准後的裁定書。此時,銀行才可以持著法院的確定判決書或裁定書,在法院人員陪同下要求查封債務人名下的動產。
通常法院在決定是否查封該房屋內動產時,會先確定債務人仍住在此處,因此雖然周小姐的丈夫仍是戶長,但周小姐仍可主張先生早已搬家。此外,周小姐還可出具證明強調房屋所有權人是自己,在這種狀況下一般而言法院不會強制要求查封。
至於是否需將先生戶籍遷出,建議周小姐應改向戶政單位查詢為佳。
高雄陳太太問:
我是信用卡附卡持卡人,正卡人是我先生,因他積欠銀行卡費,法院通知要查封我名下的房屋,請問我該如何保有房子?
律師張智剛答:
信用卡正卡與附卡的卡費,依法是合併由正卡持有人繳納,在正卡人沒有向發卡銀行申請停用附卡前,附卡持有人有權使用附卡消費,而附卡欠的錢必須由正卡人負擔,因此宜君應該在與男朋友關係生變時,儘快通知銀行停用附卡,否則就只能自認倒楣為前男友還債,現在能做的只有找到前男友,協調由他償還自己刷卡積欠的費用。
正卡債附卡人不須償
至於正卡欠的錢,附卡人沒有義務代償,即使信用卡合約書有明列附卡人應負正卡的連帶責任,仍屬不利消費者的條款,從前有類似的案例,法官依《消保法》判決附卡人不必代償正卡債務。
另外,許多人是先簽了信用卡申請書,事後才收到銀行寄來的信用卡合約條款,《消保法》規定,若消費者簽署合約之前沒有審閱合約條款,則不利消費者的條款都是無效的。
陳太太應該找出信用卡合約,檢查其中有沒有明列附卡人須負正卡連帶責任的條款,再核對自己當時簽名的時間是不是在審閱合約之前,並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不存在」訴訟,以保住名下房屋不被查封。
律師魏千峰回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孕婦可以因懷孕要求僱主調整較輕鬆的工作,一天工作也不得超過八小時,尤其晚間十時至隔天清晨六時不得工作,林先生妻子的僱主要求她要一天工作十三小時已超過時限,又要搬重物,顯然已經違法。
至於離職時僱主要林太太簽下切結書才願意付薪資,依法僱主本來就要付薪資,林太太曾被僱主要求強迫簽下切結書才能領到薪水,當然有被迫離職的情形,林太太最後雖未簽約仍領到薪水,因此應以林太太與僱主間實際談判狀況而定,若認僱主真有半強迫離職情形,林太太若提出訴訟最好要能舉證。
林先生所提僱主沒幫妻子辦勞保一事比較嚴重,因為林太太工作期間未加保以及生產給付等損失,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之一向僱主求償。
律師林瓊嘉回答:
扶養老弱,固然是晚輩義務,但從許先生的信,無法得知許先生祖母財產狀況和謀生能力為何。
國內法律規定,老人請求扶養要件,不能單以年齡做門檻,依《民法》規定,老人如果名下有一定的財產,且超越子孫的經濟狀況,並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不得請求扶養。
若許先生祖母真的需扶養,依《民法》規定,第一順位是祖母目前尚存的三兒一女,親子間扶養的權利義務,只依照經濟狀況負擔分攤,沒有男女分別,不論姑姑是否出嫁,都有扶養義務。
理論上,許先生母親也應納入扶養祖母第一順位,但因您母親身染重病,無謀生能力,可免去扶養義務,而許先生成為照顧祖母第二順位。不過,許先生的扶養能力,仍要以經濟狀況來評估。
由於您必須照顧母親,扶養您母親為第一順位,必須優先,行有餘力,才能照顧第二順位的祖母。
未來若進入訴訟,可就您實際經濟狀況,主張減輕義務。
律師蔡明和答:
沈小姐的朋友在網路上留言想被包養,如果真的被警察釣魚,價碼也確實談妥,就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果過程裡,沒有談到任何價碼或對價,則警方指控援交的證據顯然不足。
一般而言,警察會先把援交網頁列印下來再釣援交者,援交過程全都會被警察蒐證錄影,援交者無法抵賴。
假如在蒐證過程中,警察如果有誘導、誣陷援交的話,也可能有教唆他人犯罪的問題,一樣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此外,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製作筆錄時依法需由法定監護人或社工陪同在場,若警察讓未成年人單獨做筆錄,可能有程序瑕疵造成筆錄無效,需要補正,否則案件一旦進入審理,被告可主張筆錄無效。
律師張宜暉答:
江小姐如果想聲請破產宣告,就應依《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附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債務人清冊,並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然後再向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對破產聲請,基本上會依職權做必要調查,傳訊債務、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在收到聲請起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江小姐的破產聲請。
依《破產法》規定,江小姐在破產宣告時的一切財產,及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都屬於破產財團;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會選任破產管理人管理江小姐的財產。
在法院破產宣告後,江小姐的郵件、電報可能送交破產管理人,江小姐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居地;對屬破產財團的財產,也會喪失管理及處分權,同時,與財產有關的一切簿冊、文件及所管有的一切財產,都將移交破產管理人。
除此之外,江小姐在清償或以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後,破產管理人會作成分配報告並向法院報告,法院會為破產終結裁定。而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而江小姐解免全部債務時,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江小姐有詐欺破產或過怠破產狀況,將會有刑責。
法扶會律師徐萍萍答:
依照《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規定,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僱主應補償其必須醫療費,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也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有限度補償。
此外,令尊也可以向勞保局請求醫療給付,但有關醫療費用部分,依法不能重複請領;如果他已向僱主請求醫療費用,就不能再向勞保局申請給付。
除醫療費外,勞工因職業災害受傷,還可向勞保局申請傷病給付或殘廢給付。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職業傷害補助費」規定,因執行職務受傷或職業並不能工作者,可申請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但前提是被保險人因傷病「不能工作」才可請領。
根據方先生信中所述,令尊還是可以工作,按照規定不能請領職災補助的,如果公司已代為申請,那這筆款項可能有問題,由於勞保給付的補助款有很多種,請方先生問清楚這筆錢是哪一項補助款,才好向公司爭取。
律師張智剛答:
辦理拋棄繼承其實很簡單,只要拋棄繼承人帶著自己的身分證、印章和戶籍謄本,以及被繼承人(此案為陳小姐先生的母親)死亡後,所申請的除戶戶籍謄本,到地方法院的服務中心購買拋棄繼承聲請狀(一份兩塊錢),填妥後具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即可。
不過辦理拋棄繼承是有時效性的,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或繼承人得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算起的兩個月內提出聲請。
辦理拋棄繼承不需任何費用,如果有時間不妨自行辦理,不一定要花錢找代書代辦。
至於陳小姐先生的弟弟想花錢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除非家屬之間有協議,不然理論上請代書的費用,應該由陳小姐先生的弟弟負擔。
另外,養子也有權利繼承養父母的遺產,除非養父母在死亡前已辦理終止收養關係,不然陳小姐先生的養弟也可繼承養母留下的房子。若陳小姐先生的養弟也要拋棄繼承,相關手續和上述相同。
律師余文恭回答:
《民法》規定離婚以登記為要件,張小姐要和丈夫離婚,除備妥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名外,另要找到二名以上證人簽名見證,並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
如果張小姐丈夫不願離婚,張小姐可以先向法院訴請履行同居義務,如果丈夫仍不履行,可再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民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共有「法定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三類,若夫妻未訂契約,法律上都自動採用「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分為婚前、婚後財產,而且夫妻財產、債務各自獨立。
據張小姐的描述,這棟房子的所有權應屬丈夫,二百萬元的債務也屬丈夫,張小姐和丈夫離婚時,得就兩人婚後財產分配,各分得二分之一。
假設張小姐丈夫婚後有存款五十萬、價值五百萬元的房子一棟及二百萬元的貸款,而張小姐名下並無財產,張小姐離婚時可分得的財產便是三百五十萬元(五百萬元加五十萬元,減去兩百萬元)的一半,若先生的財產都是婚前所得,張小姐就無權分配。
律師黃仕翰回答:
錢先生當然可以向負責人提起詐欺告訴,依對方多次洽商的內容並二次退費、開票、退票,可見對方以各種理由拖延,顯然有不退款的惡意。
侵佔部分,因該旅行社負責人假冒的旅行社並非基於錢先生等人的委託而保管團費,因此恐怕無法構成,不過,以上這些情形都可向該名負責人或犯罪所在地的地檢署提起告訴,無需訴訟費用。
此外,支票求償的時效很重要,對方拿第三者的支票背書,錢先生需在一年內向發票人(第三者)要求兌現,並在提兌後對四個月內,向負責人(背書人)行使權利,否則這張支票就失去效力,不過,支票既使超過時效,錢先生仍可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請求發票人或背書人支付票款。
律師余文恭答:
李小姐雖搬到同居人家中才知他已婚,但李小姐知情後仍繼續和對方同居並生子,已明顯觸犯《刑法》通姦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這是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對方妻子提出告訴,地檢署才會受理偵辦。
雖然對方妻子後來離家沒有提告,但照李小姐描述,對方沒有明顯的縱容情形,李小姐又持續和對方同居生子,在法律上視為通姦情形持續進行,對方妻子仍可控告李小姐。
至於對方妻子離家出走是否觸犯遺棄罪,由於遺棄罪是要對無力自救之人,並且致生危險,對方妻子離家後,小孩仍由父親繼續扶養,並沒有因此陷入危險,應不致構成遺棄罪。
另外,李小姐的同居人可以訴請裁判離婚,但先得向法院訴請妻子履行同居義務,經法院判決後妻子仍不履行同居義務時,才可以提起離婚訴訟。
不過要向法院訴請離婚,李小姐的同居人得承擔風險,因為自己通姦生子,對方也可以提起反訴,甚至要求贍養費。
如果想放棄這段情,李小姐隨時可以走,不用顧慮對方小孩。
律師林瓊嘉答:
翁小姐先生的工作時間和所得薪資,和當初應徵時所談的出入很大,確實讓人有被騙的感覺,但如果他一月薪資所得,在《勞基法》所規定的最低工資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以上,且無法證明應徵時所開的條件與談定的薪資,實在很難要求僱主履行當初條件。
《勞基法》規定,勞工每天工作不得超過八個小時,即使加班,也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超過工時的部分,應給付加班費,總計一個月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勞工若無法配合加班,僱主也不能強迫。翁小姐先生的僱主已違法,不但可依《勞基法》拒絕,還可要求給付超時工資。
至於僱主拿走身分證和印鑑,既未開戶,也沒有辦理勞、健保,不但違反《勞基法》,可能還涉及侵佔他人物品刑責。
因此,有關工作超時和拿回證件一事,建議先和僱主溝通,若無共識,只有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向警方檢舉。
法扶會律師徐萍萍答:
在無法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曾小姐的母親可以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有多項判決離婚的事由,只要法院認定曾小姐的父親行為構成其中一項,就會判准離婚。
但法院判准與否的關鍵在於舉證,尤其離婚事由通常不是單一事件,例如本案可能就包含酗酒跟言語上的暴力,如果曾母可以舉證證明曾父有以上的情況,同時讓法官認為已達到婚姻無法維繫的程度,法院通常都會判准雙方離婚。
另外,法律用語中沒有「認養」,只有「認領」跟「收養」,我想曾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指「收養」。
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養父母對養子女有虐待或重大侮辱時,養子女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如果曾父有精神虐待家人的行為,最快的方法是申請家暴保護令,要求法院命曾父強制遷離,因有警方協助,執行效果會比較好,雖然保護令是有期限的,但一旦遷出,以後要再搬回來也比較不容易。
律師林家駿答:
若超市對藍小姐的訴求始終敷衍以對,可先請派出所警察到場了解、協調,或向地方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請對方改善燈光照射方向或強度。
如果調解不成,可向台北市工務局查詢,確認超市裝設的照明燈是否違反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辦法》,因為超市門口的照明燈,功能應是照亮招牌,所以照明燈與廣告招牌都是一體的,受《廣告物管理辦法》規範,若發現照明燈的大小、位置不符相關規定,甚至影響交通、逃生,或有掉落傷人的立即危險,可向台北市工務局檢舉拆除。
另外,若藍小姐能經過醫師診斷證明,眼球肌肉老化、受損,與超市的照明燈強光有直接因果關係,甚至可進一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要求超市賠償,若又能證明超市的照明燈確實違反相關法規,則藍小姐打贏官司的勝算會更大。
律師邵華答:
榮女士其實不用擔心,依據《民法》規定,配偶與子女繼承權是一樣的,也就是說,如果榮女士有三名子女,則丈夫與子女可以取得榮女士遺產的比例,同樣都是四分之一,丈夫並不會分得較多的遺產。
榮女士當然可以立遺囑交代要將全部的遺產留給子女,但即便如此,依法丈夫還是保有他應繼承遺產的特留分,也就是丈夫原本可以繼承遺產四分之一的一半,丈夫這部分的權利,並不會因為榮女士的遺囑而被剝奪。
如果榮女士真的不想讓丈夫分得遺產,建議可以在生前將不動產變賣或贈與給子女,這樣將來往生後所遺留的遺產便會相當有限。
至於,榮女士希望用電腦打字製作遺囑,在法律上並不具有效力,因《民法》所指的自書遺囑,規定被繼承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註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才具效力,因此用電腦製作的遺囑並不具效力。
律師張智剛答: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要求參加人購買數量明顯非一般人短期內能賣完的商品,除非有約定參加人賣出商品後,才須支付貨款。
黃先生的情況是先花錢買大批商品,而事後發現很難賣出,依據黃先生的描述,這家傳銷公司的做法,應屬《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行為。
至於契約未經黃先生本人簽名,是否有效,要看簽名的人是否經過黃先生授權同意代簽,如果不是,則所簽訂的契約不具法律效力。
另外還要看傳銷公司在簽約時,是否知道簽名的不是黃先生本人,假如簽名者出示偽造的授權書或身分證明,誤導傳銷公司無法辨識,則傳銷公司屬於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有利於公司的權利。
有關退貨問題,《公平交易法》規定,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可自簽約起十四天內,以書面通知公司解除契約,而傳銷公司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天內,接受參加人申請退貨。
律師黃清濱回答:
首先在小婷老公暴力相向部分,建議小婷不應讓這種狀況繼續發生,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立即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目前各縣市政府都設有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局也有家暴官專門處理家暴案件,都會協助小婷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狀況緊急時,法院依法應在四小時內核發暫時保護令,警察機關會依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保護小婷和她的小孩,所以小婷不要擔心。
如果小婷的老公在保護令核發後,如仍有繼續騷擾、恐嚇的行為,他就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另外,小婷的老公也涉及恐嚇、傷害和妨害性自主等罪嫌,雖然小婷是他妻子,但他仍不能強迫妻子意願行房,小婷到醫院採證驗傷時,可請急診室醫護人員通報當地警察機關。
雖然小婷有外遇,但是丈夫也不應暴力相向,即使小婷丈夫不願意協議離婚,但他家暴的行為已構成《民法》所規定的「不堪同居之虐待」裁判離婚重大事由,小婷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律師岳珍答:
由於法院講求的是證據,但榆欣手上卻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可證明男友曾向他借過錢,因此若她現在就要上法院打官司,勝訴的機會微乎其微。
至於錄音帶部分,由於榆欣沒仔細說明所錄內容為何,如果單純只有男友一句「有錢就會還」,恐怕還是無法被視為有利證據,除非能錄到兩人對話過程中,男友坦承曾向榆欣借過錢,且所借款項的確是二十萬元,那麼這項證據對榆欣才比較有利。
此外,如果榆欣和男友尚未撕破臉,建議她可找機會要求男友補簽本票或借據,然後再循法律途徑,根據這項證據對男方提出清償借款的民事訴訟。
由於類似案例屢見不鮮,一般人在面對親戚、友人借錢時,總會不好意思開口要對方簽借據。
因此建議所有讀者不妨多利用銀行匯款或ATM轉帳等方式,將錢轉入對方戶頭,這樣做不僅可以避免開口要求簽借據的尷尬,還可以留下電腦記錄作為往後追討的憑據。
律師楊擴舉答:
蕭小姐的車子因違規停車被拖吊而受損,如果蕭小姐想採取刑事告訴的手段,控告對方毀損,應該行不通。
因為《刑法》的毀損罪是以「故意」為前提,也就是對方是拖吊的過程中,故意毀損蕭小姐的車子。
但依據蕭小姐的描述,車子的鋼圈及輪胎受損應該是在拖吊過程不小心遭到損壞,只是拖吊業者的過失,並非故意,因此並不構成毀損。
至於蕭小姐想要聲請國家賠償,則必須先釐清負責拖吊車輛的是民間拖吊業者還是交通隊,因為要聲請國家賠償必須是公務員執行公務有過失,或是因公用物設置有疏失,造成民眾生命或財產上的損失,才構成國家賠償的要件。
因此,如果負責拖吊蕭小姐車子的是民間拖吊業者,則蕭小姐將無法聲請國家賠償。
不過,蕭小姐可以向造成損害的民間拖吊業者提出民事的損害賠償告訴,只要蕭小姐能夠提出證據。
律師陳俊偉答:
誹謗罪的成立要件有三:一是公然散布,二是內容不實,三是意圖明顯侮辱或詆毀。因為黃先生的同業是私下以一對一的書信往返,這是否構成「公然」?值得商榷。
如果黃先生認為同業寄出去的兩封信件中,都有提及侮辱你的字眼,明顯散布謠言,這就要看兩封信內容是否都是針對你而來。
如果兩封信僅在某一點工作經驗上,對你的處理方式有批評,而這種批評無涉及人身攻擊,很難構成誹謗。
黃先生另提及檢察官認為該字眼只令人感到不舒服,但不至於構成誹謗,做出不起訴處分。
其實黃先生所提的「侮辱」性字眼,是相當主觀的,所以現在黃先生要做的是,如果同業真的散布不實消息,你可以強調自己名譽真的因此受損,向檢方聲請再議。
板橋陳先生問:
我有一個同父異母的哥哥,已十餘年下落不明失去聯絡,我父親五年前過世時留下一筆土地及一間國宅,我和母親辦理繼承,因為父親未留遺囑,所以土地及房子均繼承為我、母親、哥哥共有。
我想請教的是,共同持有的土地及房屋若要出售,但找不到哥哥,我可以出售嗎?哥哥的權狀在我們手上,且哥哥設籍的當地派出所曾開立空屋證明,證明其下落不明,可否出售房屋後,將其所屬部分交給法院保管。
另外,我母親名下另有一間房屋,將來哥哥是否有繼承權?還是我是唯一繼承人?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陳先生和母親若想出售房地,首先,陳先生和母親得先到戶籍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以便證明該土地有三人共有情況。
之後,陳先生和母親可把土地和房子的買賣契約內容,以存證信函或公告方式通知哥哥,藉此詢問哥哥是否同意出售買賣契約。
經公告及公文送達十天後,若哥哥仍無回應或無法收到訊息時,這時,陳先生必須將達成買賣交易中價金的三分之一(給哥哥部分)先提存到法院,然後,陳先生再將法院提存證明出具給地政機關,若地政機關一旦審核同意,陳先生就能合法將土地和房子過戶給買方。
至於繼承權問題,若陳先生母親沒有再生其他小孩,陳先生就是母親唯一繼承人。因為並非親生子,所以哥哥無法繼承陳先生母親的財產。
律師莊秀銘回答:
當初雙方協議離婚時,若黃小姐已經知悉前夫因案進出監獄,但仍把小孩子的監護權歸屬於他,表示黃小姐已經將前夫的行為考慮在監護權的歸屬裡,那反悔上法院爭取小孩子監護權的勝算很小。
不過,假設雙方議定監護權之後,前夫又因故犯案進入監獄,表示他無能力照顧小孩,或者是會帶給小孩壞榜樣,黃小姐可以此向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改定監護的權」訴訟,勝訴的機率很高。
另外,前夫的家人若想領養小孩,就是有意從法律上斷絕親生父母和小孩的法律關係。但依據「出養」的法律規定,須得到父母的同意,否則不可能出養。
若前夫真的棄養小孩,親生母親就是孩子監護權的第一順位,黃小姐若掌握對方的出養證據,可以向法院表示有能力撫養,順利爭取到小孩的監護權。
但訴訟結果會影響小孩子和父母的法律關係,所以法律上有漫漫長路要走,若雙方都想爭取監護權,官司勢必會打到最高法院才能確定。
律師廖芳萱答:
《勞基法》規定,公務員必須周休二日,但一般私人企業採用隔周休的方式,也符合《勞基法》規定的休假底線,也就是說企業可自行決定是否要採取隔周休假的方式。
另外必須解釋的是,根據勞委會頒布的行政命令中,關於特別休假的部分,規定企業可跟員工協商決定特休假的長短,而特休假期間必須要給薪水。
吳先生的公司改制後,原本一百○八天的有薪假期增加為一百一十天,多出三天的有薪假,所以公司有權指定三天時間要求員工請事假,也就是以無薪假來抵償公司損失的三天有薪假。
因此,公司名義上有七天的有薪特休假,但是公司為了彌補員工因為公司改制後多得到的三天有薪假,要吳先生在七天的有薪特休假內,補請無薪假三天沒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只能說,吳先生的公司雖改制為周休二日,實際上仍希望採取隔周休的休假天數。
其實,企業頒布放假規定,應該跟勞工解釋清楚,吳先生應該是誤解了公司的計算方式,而公司也沒有仔細跟吳先生解釋,才產生誤會。
鄭麗燕法官回答:
早期《民法》親屬編制定時,因屬父權社會,且未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因此規定夫妻離婚後,原則上由丈夫擔任子女監護人,除非雙方特別約定,妻子始能有監護權。
一九九六年修法後,規定夫妻離婚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可由雙方協議由一方擔任,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酌定與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即所謂的探視權。
林先生解決問題最好的方式,還是雙方冷靜思考何種探視方法較有利於子女,且訂下約定,作為日後遵守的依據。
林先生的前妻未親自協商,反而由其父親以代理人身分參與,前妻如果確實未授權父親進行協商,她的確可以主張協議無效。
另一方面,夫妻協議離婚時應同時協商未成年子女的探視權,若林主張前妻只能到住處探視,不能將女兒帶出外宿,而前妻又不同意,雙方可能要透過法院的裁定來解決。
律師黃仕翰答:
根據顧客與商家達成的契約,顧客本身就有補足二萬多元的義務,不能以店員疏失為由,拒絕給付買賣差額,否則就有不當得利之虞,因此顧客雖不願補足差額,但陳先生仍得以店家的身分,向顧客請求給付剩餘款項。
但重要的是,陳先生要如何確認請求對象?也就是陳先生究竟要向誰提出請求?
由於發卡中心會以業務規定,不能透露客戶的個人資料,以致陳先生可能無法找到訴訟對象。
此時陳先生可以根據刷卡單據上面顧客的簽名,對這名顧客提出民事訴訟,再請法院函詢發卡銀行這名客戶的詳細資料,以利進行訴訟。
當然陳先生本身在提出訴訟前,就會碰上困難,因為在陳先生向法院遞出起訴狀時,必須載明當事人的住所資料,如未提供,可能會讓法院以「起訴程式不合法」而駁回,建議陳先生在起訴前,先在住所處載明:「請 鈞院代為函查」,如此或許可確定陳先生應該求償的對象。
律師余文恭答:
半年三張驗傷單是多年前不成文的模式,早已不合時宜,社工會這樣說讓人有點意外!
其實法院判決離婚,最主要的依據是當事人的舉證是不是足以構成法定判決離婚的事由。
換句話說,有幾張驗傷單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能不能提出有關父親酗酒、傷害、強暴甚至精神虐待的證據,建議饅頭魚如果情況緊急,可以先聲請家暴保護令,讓母親暫時脫離暴力陰影,也有利後續離婚訴訟或提起其他的刑事告訴。
至於子女的監護權,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一併審酌,通常是派社工到家中訪視,再根據訪視結果與子女意願,衡量子女最佳利益之後決定孩子歸誰,從弟妹的年紀看來,他們的證詞也會是法官的重要參考,如果兩個孩子都站在媽媽這邊,饅頭魚的母親其實不必太過擔心,爭取監護權應該沒有問題。
律師連立堅回答:
靜靜在逛街時碰到有人推銷保養品,是屬於《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訪問買賣」所規範,依該條文規定,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還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也就是說,你當時原則上是可以將三瓶保養品退還,對方也要無條件退款給你;其中若有保養品已開封,則視使用狀況看是否由消費者買下來,或由廠商自行吸收損失。
除了《消保法》,靜靜可以不必理會他們的另外一個理由,是靜靜當時只有十四歲,屬未成年,行為能力須受到法定代理人的限制,比如靜靜答應廠商要花八千元買保養品,如果回家後父母說不同意,那麼這筆買賣契約就不生效力,所以靜靜有足夠的理由可以拒絕付款,不必擔心。
律師林瓊嘉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強制執行項目包括:動產、不動產或金錢債權,所以林先生即使離職,銀行仍可對林先生的存款、交通工具,生活物品等強制執行,除非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法院查封時應留給債務人及其親屬兩個月的生活費用、食衣住行等工具。
另外衣物、工作和教育器具、未發行的著作品、勳章和牌位等,都列為禁止查扣的項目。
因此,除非符合上述規定,否則都無法阻止強制執行。
有關勞保的老年給付(《勞基法》始為退休金),依《勞保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勞保各項保險給付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另未來施行勞工退休新制,依勞工退休金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也不得為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所以各項勞保給付、新制勞工退休金等,均不得查封執行。
一般清償債務的時效最高是十五年,若您一直未清償債務,銀行依法可先請求利息、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因債權清償都是先抵充費用、利息,才抵償本金,因此該如何處理債務,宜深思熟慮。
律師廖芳萱答:
僱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調動勞工工作內容、地點或減薪,皆屬違反勞動契約的一種,若勞工本身不同意調動或減薪,皆應在一個月內通知僱主表達意願,並立即進行協商。
或在被調動或減薪的一個月內,主動去函告知僱主要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僱主給付資遣費。但是,若勞工超過一個月都未表示個人意見,站在法律觀點來看,就等同同意僱主的調動或減薪。
換句話說,勞工對於僱主未經同意的調動或減薪,可採取法律行動的時限,就是在被通知調動或減薪後的一個月內。
以陳太太女兒的狀況來看,雖然她先是被調動工作地點接著又被減薪,但至今皆已超過一個月,因此陳太太較難用此方式替女兒爭取權利。
此外,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兩周正常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因此陳太太可以拿女兒上班打卡資料或相關證明文件,向勞委會或當地政府勞工局提出檢舉要求僱主改善,或是到各地方法院對僱主提出給付加班費的民事訴訟。
律師楊擴舉答:
房子既然登記在謝太太的名下,謝太太當然可以自由處理買賣房子。
基本上,人在過世之前沒有遺產繼承的問題,所以謝太太賣掉自己名下的房子並不犯法。而子女也不可以在父母未過世之前,就自行決定如何瓜分父母的財產,即便子女們已達成協議,也不算數。
因此謝太太的兒子如果認為這棟房子是他應得的遺產,要求瓜分,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謝太太可以放心的藉兒子服刑機會,處理房子的事,不用擔心觸法。
此外,謝太太的兒子因為對謝太太施暴,已由謝太太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依法兒子不得靠近謝太太。
如果謝太太的兒子出獄後,還敢前來騷擾謝太太,或再對謝太太施暴,不但違反了法院保護令的規定,也觸犯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謝太太可以據此向警察機關報案,讓兒子接受法律的制裁,這對妳的兒子應該有嚇阻的作用。
律師岳珍答: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若小孩年滿七歲就具有非訟能力,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拋棄繼承,但若小孩未滿七歲,周先生等無監護權的親人,也可用代理人身分代為出面拋棄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拋棄繼承需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兩個月內,向各地方法院提出,限定繼承則要在三個月內,如果超過三個月,則只能父債子還。
根據《民法》規定,若小孩監護權原屬母親,一旦母親過世後其監護權就回歸親生父親所有。
如果其他家屬認為,親生父親不適合扶養小孩,則可到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而法官也會視實際狀況,認定是否將小孩監護權判給親生父親所有。
若父母都無法行使監護權時,擁有第一順位監護權的人就是與小孩「同居」的祖父母。
因此周先生的母親爭取到監護權的機會相當高,如果周先生的母親,不僅和孫子同戶籍,還同住一個屋簷下那就更為有利。
法官鄭麗燕回答:
俗語說人呆才當保,妳母親既然同意到銀行簽字擔任父親的保證人,在法律上父母就這筆借款需負連帶清償責任,他們是否離婚,都不影響債權銀行對兩人的權利。
父母在世子女不必承擔父母的債務,應由債務人自己負責,若父母死亡,因子女是父母第一順位繼承人,目前我國法律就繼承方面,原則上採父債子還觀念,即被繼承人死亡,其資產或負債即由合法繼承人概括繼承。
而《民法》關於繼承有兩種配套規定,由繼承人自己選擇「聲明拋棄繼承」或主張「限定繼承」。
繼承人若確定被繼承人無財產但有債務,或債務大於資產時,可於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兩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此後就不必替被繼承人清償債務。
假如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但繼承人不確定其是否有債務,或無法知悉其債務金額多少,為保障自身權益,可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財產清冊向法院主張「限定繼承」。如此一來,即使日後發現被繼承人債務大於資產,繼承人也只要用繼承的財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不用以自己的財產來清償。
律師黃清濱回答:
蔡先生來函所問的意思應是指法律上的「收養」,以蔡先生所描述的情形,離婚時雖然女兒監護權歸前妻,也和前妻同住,但並未剝奪法律上蔡先生和女兒的親子關係。
因此蔡先生如果往生,雖然女兒監護權歸前妻,仍可以和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至於你要讓女兒單獨繼承房子,應該透過訂立遺囑方式指定分配,不用再去辦理所謂的「收養」或「認領」。
另外依蔡先生的情形,由於沒有其他的婚姻關係和子女,也無其他繼承人的狀況下,蔡先生其實不用訂立遺囑,獨生女就可以獨自繼承遺產。
民間一般習慣說「認養」,但法律上「認領」和「收養」其實是不同涵意,用在不同狀況。
簡單說,「認領」是讓所謂「私生子女」透過認領程序發生親子關係,讓私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繼承同樣的權利與義務,而「收養」則是要讓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他人小孩,透過收養程序創設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律師楊擴舉答:
沒錯,依據勝仔來信所敘述的內容,你確實已經觸犯重婚罪,因為依據《民法》規定,離婚除了要有離婚協議書及兩名以上的證人簽名外,最重要的還是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才生效力。
但勝仔只有與前妻簽妥離婚協議書,並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因此雙方的離婚並未生效力。
而勝仔此時又與其他女子舉行公開婚宴,雖然勝仔並未與這名女子辦理結婚登記,但已有公開儀式,勝仔仍觸犯重婚罪。
而重婚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所謂的非告訴乃論是指不論是否有人告發或控告,檢察官在知悉犯罪後,就會主動偵辦,而告訴乃論則是必須要有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會介入偵辦,例如:妨害名譽或通姦等。
建議勝仔,如果你目前還與前妻有連絡的話,趕緊把離婚手續辦完,也就是帶著離婚證書、兩人的戶口名簿、身分證、照片兩張及印章,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能解決你目前的困境。
律師王怡惠答:
就刑事責任來說,因加害人涉嫌過失致死、交通肇事逃逸罪嫌,都不是告訴乃論的罪,無論被害人家屬要不要提出告訴,肇事者都應負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則需被害人家屬對肇事者提出賠償請求,對方才負責。
顏先生的親戚因車禍死亡,他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或家屬,都有權對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因是死亡車禍,檢察官也會主動偵辦。
至於民事部分,被害人家屬可於檢察官將被告起訴後判決前,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肇事者賠償。
家屬可以對肇事者求償的範圍,包括:被害人的醫療費、殯葬費、親屬的扶養費、精神賠償等,家屬應事先蒐集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以作為求償佐證。
至於傳票上記載過失致死,並不代表檢察官已經知悉被告有肇事逃逸的行為,顏先生因車禍死亡親戚的家屬可於開庭期間,主動向檢察官提出說明,以免影響自身訴訟權益。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這名讀者可以先請友人陪同與丈夫溝通有關外遇及扶養費的問題,如果沒有離婚的打算,可經雙方協議或起訴要求他給付扶養費,如果婚姻已難維持,則讀者可起訴請求判決離婚。
此時要注意離婚原因的舉證,例如對方外遇的事證,或請知情的朋友出庭作證等,同時,讀者可以一併請求孩子的監護權以及損害賠償金,因為小孩已滿七歲,法院可能會傳訊孩子了解他的意願,順便了解夫妻離異的原因,至於請求損害賠償部分,讀者須舉證丈夫外遇是造成離婚的主要原因,丈夫有過失而讀者並無過失,人證物證最好都能具備。
讀者的丈夫目前任職航空公司,如果讀者獲判勝訴,應至少每個月可查扣丈夫三分之一的月薪及四分之三的年終獎金;其他應考慮的是夫妻之間有無剩餘財產,如果有,也可在離婚訴訟時一併請求。
律師余文恭答:
依《勞動基準法》二十七條規定,孟小姐可以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讓勞工局對妳任職的公司實施勞動檢查,勞工局依法可命令公司限期給付薪水,如公司對勞工局命令仍置之不理,依法可對公司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鍰。
如果妳的老闆在政府的強硬態度下還置之不理,除勸孟小姐趕快換家公司外,也可到台北地方法院對僱主提起給付薪資的民事訴訟。
至於加班費,《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加班費計算,是勞工每天正常工作時間八小時,超時的前二小時,按照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時薪的一點三三倍;後二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時薪的一點六六倍,不過,還要看當初孟小姐到公司上班後和僱主所簽訂的勞動契約,是如何談妥加班費部分。
孟小姐當初和僱主的確有談妥加班費,僱主又不給付,那孟小姐可以備妥打卡單和薪資單向勞工局申訴,或是到法院對僱主提出給付加班費的民事訴訟,不過勞資爭議案件在法院還是要先強制調解,所以建議先找勞工局申訴。
律師曾耀聰答:
目前廖小姐向法院主張會轉帳五十四萬元到朋友戶頭內,是因為借貸關係,所以訴訟程序上,確實應由廖小姐先證明雙方的確有借貸關係的存在。
但是常跑法院的人都知道,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往往是很困難的,若是當初真的有證據在手,對方早就乖乖地還錢。
所以請廖小姐試著回憶一下,當初知道妳和被告之間有借貸關係的人,還有哪些人可以證明當初對方確實有開口借錢,或者證明對方有付利息的事實。
若廖小姐實在無法舉證,則建議妳在訴訟上改主張對方所得為不當得利,請求對方還款,如此可將舉證責任推給對方,讓對方去證明:究竟基於何種關係拿這筆錢?證據何在?這最後一步要慎防的是,他會提出假證據、假證人,來證明你們之間的關係是投資失利。
借錢給別人,最好讓對方簽借據,寫明已收到借款多少錢,白紙黑字有保障。至於本票或是支票這類票據,還是不要太相信,因為票據在法律上是「無因性的」,看不出前因後果,更看不出來對方是否有拿到錢,將來還是會有糾紛的。
律師莊秀銘答:
警方調查電腦犯罪案件時,通常會鎖定電腦的IP位址來查出散布猥褻照片者,所以這台電腦若屬於陳先生私人使用,會很難洗脫冤屈。
但是依陳先生所述,這台電腦屬於公用產品,那客人很有可能在營業時間內使用這台電腦上網張貼猥褻照片。
不過,如果警察已經找上門,就算去備案,也很難解釋清楚自己的冤屈。
所以,陳先生現在必須做的事,就是請警察、檢察官或法官傳訊店裡的工作人員及客人前往法院作證,證明這台電腦在營業時間內,有很多人會使用,而且身分證號碼也可能在不小心的情況下被盜用。
再來,陳先生必須證明自己開設髮廊已經很忙碌,在營業時間內不可能張貼跟工作毫無關係的色情照片,因此沒有犯案的動機。
警察會根據猥褻照片的下載時間及帳號,調查這些照片有無可能是客人自行下載或散布。
若陳先生被認定散布猥褻照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的罰金。
律師張智剛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如果林先生的鄰居是長期積欠管理費等應分擔的費用,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經住戶大會決議,可由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強制他遷離,否則只因為他家電視機開得太大聲或是半夜訪客太吵的情形,恐怕很難強制他搬家。
不過林先生可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以妨害安寧的理由,取締製造噪音的鄰居,但前提是該鄰居家電視機的音量,必須超過環保局的噪音污染標準。
林先生也可聯合其他受到電視機噪音妨害的鄰居,一起向管委會投訴,以集體力量要求該鄰居改善,不然只有林先生單獨抗議,該鄰居容易認為是林先生故意找碴。
至於該鄰居曾經口出惡言威脅林先生,若達到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的程度,林先生可以錄音或請聽到的第三者作證,向法院控告該鄰居恐嚇罪。
林先生還問到有無法令可保護您的人身安全,事實上《憲法》、《刑法》或《民法》都有保障人身安全的條文,但必須是先有危害人身安全的行為發生,才能依這些法令加以處罰。
律師連立堅回答:
海王子的問題應切割成兩部分來解決,首先,海王子因姊姊債務影響連帶被強制停卡,海王子應向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債務不存在」訴訟,目前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明顯有失公平者無效,故即使信用卡合約書有明列附卡持卡人應負擔正卡的連帶責任,因屬於不利消費者的條款,目前法院已有判決附卡持卡人不須連帶償還正卡持卡人債務。
比較麻煩的是,銀行強制停卡通報到聯合信用徵信中心,由於這只是銀行間內部的信用註記,對外也不公開,很難用法律途徑來取消。實務上建議海王子在取得「債務不存在」的勝訴判決後,拿著判決及自己和其他銀行往來信用良好的紀錄向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由消保官出面向銀行或聯合徵信中心協商來更改註記,消基會曾有類似成功案例。
法官鄭麗燕回答:
被繼承人(公公)死後,依法由死者配偶(婆婆)及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即子女共同繼承,因此公公聲明他百年後要將財產過戶到妳婆婆名下,是不可能的,除非他生前就將財產以贈與方式過戶。
據統計,目前有百分之六十的民眾,每天為不知如何清償債務感到煩惱,因此父母不留債務讓子女承擔,身為子女應感到萬幸,而不應該汲汲於算計父母應留多少財產給自己繼承,況且生命無常,何人先離開人世均屬未知數,為了父母財產分配憂心,豈不是杞人憂天。
萬一林小姐的公公將財產過戶到婆婆名下,若婆婆的精神狀況達到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的程度,可以向法院聲請禁治產,由法院選定的監護人代為管理其財產。為人子女應關心父母身體狀況,若婆婆有精神方面疾病,應早日送她就醫,並戒掉酗酒習慣,以免病情惡化,造成子女及社會的負擔。
律師林家駿答:
廖先生的遭遇可能很多人都有,但這種屬於間歇性而且不是特別嚴重巨響的聲音,說實話,不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噪音防制法》都很難處罰,解決方法還是以規勸為主。
既然廖先生已經請管理員勸說無效,接下來不妨嘗試請管區警察來協調,廖先生可以先錄下樓上鄰居走路發出的噪音,再會同警察一起播放給樓上鄰居聽,也許在公權力介入協調下,他會改善。
當然,廖先生說很想自己掏腰包買一雙安靜的室內拖鞋給樓上鄰居穿,這也是個好辦法,或許廖先生和顏悅色地把室內拖鞋遞給他的時候,樓上鄰居會因為不好意思而自動改善呢!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答:
不一定,因《刑法》雖明訂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雙方均未滿十八歲,且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則被告即可獲減輕或免除其刑,這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就本案來說,未滿十六歲的男女同學發生性關係,只要過程沒有任何一方涉及強暴脅迫等非自願手段,就符合減刑、免刑規定。
而此罪屬告訴乃論罪,必須由被害人或監護人提出告訴,司法才會介入調查,若雙方家長都提出告訴,則兩人即同時具備被告與被害人雙重身份。
由於罪名一旦成立,對雙方都沒好處,檢察官或法官受理類似案件,只要確認性關係是在你情我願下自然發生,通常會主動勸說雙方家長,在法院辯論終結之前,各自撤回告訴。
如果堅持提告,由於犯案者是少年,案件會先送交各地院少年法庭審理,法官認為有涉刑責,就移送地檢署偵辦。
此時,檢察官可依「兩小無猜條款」直接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也可直接將兩人提起公訴,並由少年法院接續審理。
即使起訴,依現行審判實務,法院就算判決兩人有罪,通常也會在確認是兩情相悅發生關係後,而宣告緩刑。
律師黃清濱回答:
陳小姐其實不用緊張,依妳描述的情形應符合正當防衛要件,依法不罰。
因為《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對於立即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不罰,當時妳的生命已面臨危險,妳和同事對於病人的侵害為避免自己受到傷害,採取的保護手段,是法律所允許的必要行為。
但是正當防衛也不能過當,例如說對方已經停手或被制伏,妳因為氣憤衝上去再猛踹他幾腳把他打傷,這可就超越正當防衛的程度,依法只能減輕刑度或免除其刑。
至於病患長期服用FM2,由於FM2屬於三級毒品,單純施用醫師根據他的症狀開給他服用的藥物,並不會有刑責問題,但如果他又將FM2轉賣就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可判處五年以上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岳珍答:
雖然這名少女未滿十八歲,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因為該法正是處罰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
萬小姐可先蒐證,再向基隆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遞狀,控告小女孩涉嫌恐嚇、教唆傷害等罪。一般而言,法官通常會裁定處以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等處分。
此外,根據《民法》規定,由於小女孩是未成年人,雖屬有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但她已具識別能力,其恐嚇、教唆傷人屬故意行為,因此萬小姐夫妻可向小女孩及其家長,提出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家長連帶賠償精神上(慰撫金)與非精神上(醫藥費、工作損失)的損失。
律師岳珍答:
《民法》規定,二十歲以上就屬成年人,成年人結婚無須他人同意,只有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結婚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如果小容和男友都已成年,無須經過雙方父母同意,就可自行去公證結婚,婚姻關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若法定代理人知悉未成年的受監護人私自結婚,可在一年內到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民事訴訟,但若受監護人已懷孕,法定代理人就不能要求撤銷婚姻。
證人、公開儀式才有效
此外根據《民法》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若不具這兩要件,就屬無效婚姻,至於有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不是婚姻是否發生效力的依據。
一般來說,若有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以法律的觀點來說,只能「推定」兩人有結婚,不過夫妻任一方仍可自行舉證,兩人結婚時沒有公開儀式或兩個以上的證人,而到法院提出婚姻關係不成立之訴,撤銷雙方的婚姻關係。
律師李曉平答:
陳先生 應該先向中區國稅局提出書面「申復」,請他們查清楚,為什麼你的財產資料中,會平白無故冒出一筆三百萬元的投資,如果確實是國稅局資料錯誤,他們會更正,陳先生的父親憑著國稅局寄發的回函,就可以再嘗試申請低收入戶補助。
如果國稅局調查後,仍認定陳先生確實有一筆三百萬元投資,那就可能是那家貿易公司的問題,要不是公司申報資料錯誤,就是真的有人冒用陳先生的身分,若該貿易公司還是堅持不關他們的事,陳先生只好打官司了。
陳先生可向地檢署控告該公司負責人偽造文書,如果能調到相關的偽造簽名、蓋章文件,將有助於追查到底是誰冒用你的身分,若能取得刑事的有利判決,陳先生就不用擔心這筆無中生有的冒名投資,所衍生的稅務問題。
律師王怡惠答:
江小姐當然可以一次結清所有卡債。
江小姐所持有的是量販店發行的聯名卡,因此要依該公司發卡的約定條款處理。
根據查詢,該公司網站上公布的一般約定條款記載,於帳款逾期清償時,加計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的循環信用利息,與每筆每期兩百元或四百元計算的逾期繳款手續費,即使是分期購物也可一次清償所有欠債。
由於利息的利率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的上限,該公司是可以收取利息,而逾期繳款手續費,可視同違約金,但這樣的違約金算不算過高,必須經由法院判決才能免除或酌減。
因此建議江小姐應先查明該公司要求繳納七千元,究竟是以什麼名目收取,如果是違約金,江小姐認為過高,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酌減違約金。
由於該公司契約中並無約定訴訟費用由誰負擔,而本案江小姐積欠卡費僅四萬多元,第一審訴訟費用僅需一千元,就算提出上訴,二審訴訟費用也只有一千五百元,銀行請求九千多元確實太高,建議江小姐向銀行查詢。
即使銀行將債權轉讓給催帳公司,仍要依照契約處理,不可能予取予求。
律師蔡明和回答:
太太在幫先生償還卡費前,有些事情需先確認。
首先,如果先生的信用卡都是先生個人使用,加上信用卡合約書上簽署的保證人欄上,沒有太太的名字,太太沒有義務幫先生償還卡費,但如果太太擔任保證人,就得替先生償還卡費。
如果先生未告知太太,就私自簽署太太的名字為保證人,太太可以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先生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該條罪名若成立,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夫妻雙方打離婚官司時,承審法官會審酌夫妻雙方的家庭狀況、經濟力等種種條件,決定小孩的歸屬,法官並不一定會將小孩判給夫家。
小婷若想拿掉腹中小孩,依據《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的規定,必須有被強制性交、精神疾病或胎兒畸形等種種條件,才可以由醫生施行人工流產。
此外,該條法令也規定,有配偶者,在配偶的同意下可以進行墮胎手術,隨便拿掉小孩是違法的,除非小婷的先生有精神錯亂或生死不明等不得已的狀況,才不必經過先生同意自行墮胎。
律師周黛婕回應:
您與前夫離婚後,雙方協議孩子的監護權歸您所有,因此孩子與父親間,已排除有所謂的遺棄問題,但仍有扶養的義務存在。
因您的新任丈夫愛屋及烏,希望將孩子的姓氏改成他的,想把您的孩子當作親生的對待。
新任丈夫的想法固然很窩心,但若要改成新任丈夫的姓氏,就必須透過領養的手續,而在領養前,生父必須辦理「出養」,也就是終止生父與孩子之間的親屬關係,停止從父姓,認領人才能辦理領養手續。
從來信得知,您與前夫很少來往,前夫也很少探望孩子,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不能因為父親不來探望孩子,母親因此就可以終止父子關係,因為父子間的人倫關係,是與生俱來無法輕易抹滅,您頂多可以就孩子生活教育的花費,以孩子的名義,向父親提出給付扶養費訴訟,但不能強制終止親生父子間的親屬關係。
最後建議您,主動並善意地找前夫懇談此事,因為孩子的降臨,他確實有一半的功勞,妳可以建議前夫,要讓孩子有真正的幸福,就放手讓妳的現任丈夫領養孩子,使這段關係圓滿落幕。
律師黃仕瀚回答:
蘇小姐只模糊說明漏水是年久失修自然損壞,理由不夠明確,建議蘇小姐先請專人鑑定漏水原因,才能確定責任歸屬,若漏水不是蘇小姐造成,當然可以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應負責的對象負擔修繕費及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有規定,公寓大廈共有或約定共有部分的修繕等問題,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全權負責,費用由公共基金負擔,漏水問題若是因共有部分年久失修,就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
此外,提醒蘇小姐,漏水原因若是外牆或頂樓地牆等共有部分破損造成,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但若是水管破損漏水,為共有的排水管,當然要由管委會負責,但若是冷熱水管則屬專有(使用住戶)部分,應由使用的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責任。
律師岳珍答: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只要是「著作」的原始創作人,在著作完成時都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除非是著作權人受僱於某公司,且曾事先簽約同意將著作權讓給公司,才會發生作品著作權歸公司所有的狀況。至於所謂的著作,則包括語言、攝影、美術、音樂與視聽等各式創作。
若張先生認為有人以移花接木的手法剽竊他的創作,那麼他可分兩方面準備相關證據,作為訴訟之用。
首先,張先生應先整理當初自己創作時的原稿、廠商委託書或刊登網頁與時間等證物,用以證明自己是著作的原創人。
另一方面,張先生還要先自行上網蒐證,蒐集對方違反著作權的證據,並將這些疑似遭侵權的著作,其刊登的網頁、網址等資料列印保存。
備妥相關證據後,張先生就可到地檢署按鈴申告,主張自己的著作權遭侵犯,並請求檢察官以公權力介入,要求這些刊登的網站平台負責人,提供侵權人的真實姓名與資料,並進一步追訴對方涉嫌違反著作權。
律師劉思龍答:
不知讀者在應徵工作前,跟老闆有沒有關於工作期限的特別約定,若無,則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受僱從事工作、付出勞務,僱主就應給付薪水,就算是試用期,也應有試用期薪資,故就算讀者只做了一天就離職,老闆還是要付一天的薪水。
《勞基法》對於勞工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雖有預告期間的規定,也就是工作滿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要於離職十天前向老闆預告,但讀者工作不滿半個月就離職,並不適用該項規定。
若老闆因讀者工作未滿十五天受有實際損害,可另外要求賠償責任,但與他須給付工資是兩件事。
原則上,老闆不能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否則勞工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訴或申請調解,請求官方向老闆發出「限期給付工資」命令,老闆若拒不遵守,主管機關可以加以處罰。
除勞委會指定公告的行業外,一般行業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兩周工作總時數超過八十四小時者,原則上可以要求加班費。
《勞基法》並規定每七天需有一日的休息作為例假,例假日若勞工仍出勤工作,應加發一倍的假日工資。
律師邵華答: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十一款規定,大樓管委會有點交及驗收公設權利,且點交後建商保固責任才能開始起算,因此建商通常會主動的要求管委會點交及驗收。
但本案卻完全相反,很可能是建商想拖延提撥公共基金的時間,或因擔心污水處理、消防系統及公共建物安全檢查,無法通過該屆管委會的檢查,想等管委會改組後再進行驗收。
建議陳先生所屬大樓管委會可以先與建商溝通、協調點交事宜,若仍無法解決,可寄發存證信函限期點交,再不行的話可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若調解不成,可訴請法院要求進行點交。
此外,既然社區規約約定不得設置鐵窗,樓梯間及走道不得放鞋櫃,住戶應受約束,違反時建議管委會儘量以勸導為主,若無法協調解決,可發存證信函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則可聲請調解,不得已才訴請法院強制拆除或移除。
律師李鳳翱回答:
消費者和健身業者簽下三年合約,但這類健身消費,民眾多是選擇「就近」地點消費,即使業者提供其他分館使用,消費者也可加以拒絕。
在退費問題上,嫌新地點太遠的消費者可以以「目前無法使用」為由終止契約,但整修後,本可繼續提供服務的業者,也可要求收取類似「定金」的手續費。只是業者收取或扣除的費用達合約價金的三分之一,確實有過高的問題,此時,消費者可以向消保官申訴,由消保官出面協調。
另外《消保法》規定,只要是新簽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審閱期,但延續舊約的情況非《消保法》所保障,必須視個案的合約內容,究竟是另訂新合約,還是是舊續約,才能判斷有無審閱權。
律師李莉卿答:
在自家廁所抽菸,並不違法。就像在公共場所規劃的吸菸區內抽菸,即使菸味飄到非吸菸區,也不能禁止對方抽菸,因為對方抽菸的地點就是合法的。
建議廖小姐請管委會開會時,討論鄰居的二手菸問題,釐清是否大廈的通風系統規劃不良,否則為何菸味會從廁所通風管道擴散到各住家?
如果真是通風系統設計的問題,那麼不只菸味,恐怕其他的臭味也會四處飄散,應該由管委會找大廈的建商或承包商,請他們施工改善通風系統,若是找不到當初的建商,也可由管委會討論,是否由公共基金來負擔改善通風系統的施工費用。
當然最省錢省事的做法,就是讓大家不要在廁所抽菸,廖小姐可會同管理委員,客氣地詢問該住戶經常在廁所抽菸的原因,建議他別再這麼做,或許他會因為不好意思而有所改變。如果一定要循法律途徑,廖小姐必須舉證該住戶在自家廁所吸菸是違法的,會遇到舉證困難的情形,官司並不好打。
律師林瓊嘉答:
國內法律規定,買賣雙方當事人就標的物(商品)和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若對收受的商品不願意買受時,可於收受商品的七日之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
若李小姐你家人在你外出時,幫忙代收商品,從收到商品那一天算起,買賣契約即成立,超過七天之後,你就很難主張解除契約的權利。
另外,你提到有關友人以電話代為打電話給他們,問題是電話通話記錄僅能證明雙方有通電話,但無法確認通話內容有否談及解約之事。
最後你提到法官限期履約,事實上法官不會代當事人寄發,你應是將對方透過法院郵局寄發信函,誤以為是法官寄發存證信函,應再仔細看清楚存證信函的寄發人。同時有關買賣糾紛,必須要法院裁判確定才能強制執行,且這種債務糾紛,尚難構成破產要件。
律師劉思龍答:
依照《勞基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原則上公司要減薪必須經過員工同意。
縱使薪資結構或項目變更,發放的總數也應不變,如果實際上薪水的數目短少,公司又說不出減薪理由,就可能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員工首先要做的就是「儘速」表示「不同意」,以免公司說員工都沒有表示意見,就代表默認。
表示不同意的方式很多,例如說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恢復原先薪資,或設法在一定期間內補足減薪差額。
如果公司要求員工「共體時艱」,也要說明積欠薪水時程是長是短,未來如何補發等等。
如果最後勞資協商破裂,員工在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的情況下,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勞方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但僅限「不定期契約」才可以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
如果當初跟雇主簽訂的是臨時性、短期性或季節性的「定期契約」,是無法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的。以上供參考。
律師莊秀銘答:
小建已與汽車駕駛和解,但小羽受傷的妹妹並沒有與小建、汽車駕駛達成和解。
兩方沒有意願賠償,妹妹可以循刑事及民事控告兩位駕駛,刑事上可控告兩人涉嫌過失傷害,妹妹也可以向兩人提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然後由檢察官或法官判定兩人的過失比例,決定誰的過失較大,應負刑責或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小羽的妹妹雖坐在後座,好像沒有肇事的責任,但從交通規則的角度來看,因為小羽的妹妹明知小建沒有駕照,還把車子借給小建騎,確實是妹妹的過失,這一點,可能會讓小建對小羽的過失程度變小。
這場車禍跟三個人都有關係,三人分別需要負責,每個人負責的程度應交由司法單位或交通單位鑑定過失比例,小建和汽車駕駛自行和解,但妹妹仍可提出告訴。司法單位會依據交通鑑定的結果,先決定小建和汽車駕駛需各付多少比例的責任,再判斷小羽的妹妹能得到多少賠償。
小羽的妹妹可以先聲請交通調解,若兩人沒誠意賠償,再打官司索賠,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佳玲答:
未經要保人同意簽字的保險契約當然不能生效。尤先生可向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提出返還不當得利的民事訴訟,請求保險公司退還過去已繳納的保險費用,另向檢警單位控告這位朋友涉嫌詐欺、偽造文書。
保險法規明定,要保書的「聲明事項」及「告知事項」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親自確認後簽名或蓋章,若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也就是不曾發生理賠糾紛,尤先生可主張所有保單都無效,要求保險公司退款。
若因發生保險事故,尤先生認為申請理賠對自己的權益較有利,則必須舉出具體事證,證明最初兩份保單上的簽名,是尤先生授權業務員代簽,但須另舉證事後變更保單內容與退保時的簽名是業務員擅自簽字,保險公司才可能理賠。
由於主張契約無效,遠比主張契約有效來得容易,建議尤先生朝退款方向處理。
律師黃仕翰答:
根據陳小姐的描述,無法明確得知妳想要主張的權利為何?因此依據妳的案情,概略說明你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有關妳先生與女友生下私生子的刑事通姦罪部分,由於已經超過追訴期,當然沒有辦法法再追訴,但是目前他仍與第三者女子同居的事實,就可以依據實際案情依法提出刑事通姦罪告訴,並依《民法》規定,可對第三者或先生提出精神損害的民事賠償。
陳小姐若有意接受先生的離婚提議,但為爭取自身權益,可據此向法院提出請求裁判離婚的民事訴訟,並且要求先生負擔孩子在未成年前的扶養費。
而離婚後,也可爭取分配與先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所產生的財產,此外,若還想要爭取小孩監護權,可以針對先生與第三者同居的事實向法院積極爭取。
由於陳小姐所述的事實仍有許多未明之處,建議與相關專業律師詳細討論後,先把相關問題釐清,以利未來的官司進行。
律師羅瑩雪答:
「自由處分金」的規定主要由夫妻共同約定,必須雙方自行協調日常生活可以各自掌握、處分的財產,在法律上來說宣示作用較大,因為如果其中一方不肯協調或履行約定,另一方就只能循法律途徑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這對夫妻乃至於家庭關係將是一大打擊,後續效應複雜且最後結果無法估計。
另外,目前我國法律對類似案件是以「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精神為原則,因此除非雙方約定「聯合財產制」。
或者,這棟房子是由吳女士的丈夫出資購買再送給吳女士,而產生實質的產權問題,否則,夫妻是各自管理名下財產的。
在分別財產制的精神下,如果當初丈夫是以吳女士的名義出租房屋,吳女士可以直接否認租約效力,要求房客重新簽訂租賃契約;如果丈夫是以自己的名義出租,吳女士也可向房客發出存證信函,強調屋主是吳女士而不是吳女士的丈夫,同樣可要求房客重新簽訂租約,如此一來,吳女士就有機會在法律途徑外收房屋租金。
律師岳珍答:
建議邱小姐的弟弟可依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二項「因可歸責於他方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理由,透過法院打官司訴請判決離婚。
訴狀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執筆,一般當事人都可自己寫。通常各地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備有訴狀例稿範本供民眾參考,此外坊間也有很多團體,例如各大學法律系社團、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都有法律系學生或律師指導民眾寫狀紙。
原則上民眾寫狀紙時,只要掌握住簡單、明瞭兩個重點即可。訴狀應記明「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訴之聲明記載:「請准判決兩造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然後將事實與理由清楚交代,把雙方當初結婚經過(附戶籍謄本)、女方不肯來台履行同居義務等細節寫清楚,若有證人足以證明女方反悔不嫁之情形,可在訴狀後一併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以利法官傳訊、開庭。
律師岳珍答:
建議邱小姐的弟弟可依據《民法》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及第二項「因可歸責於他方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之理由,透過法院打官司訴請判決離婚。
訴狀沒有規定必須由律師執筆,一般當事人都可自己寫。通常各地法院為民服務中心,備有訴狀例稿範本供民眾參考,此外坊間也有很多團體,例如各大學法律系社團、法律扶助基金會等單位,都有法律系學生或律師指導民眾寫狀紙。
原則上民眾寫狀紙時,只要掌握住簡單、明瞭兩個重點即可。訴狀應記明「當事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訴之聲明記載:「請准判決兩造離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然後將事實與理由清楚交代,把雙方當初結婚經過(附戶籍謄本)、女方不肯來台履行同居義務等細節寫清楚,若有證人足以證明女方反悔不嫁之情形,可在訴狀後一併載明證人之姓名、地址,以利法官傳訊、開庭。
律師黃清濱答:
對付深夜大聲喧嘩的惡鄰居,最有效就是蔡小姐所提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蔡小姐可以向社區管理委員會反映,要求管委會依據該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出面制止店家繼續喧嘩。
如果店家仍不改,違反住戶公約情形重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賦予管委會向法院訴請惡鄰居強制遷離的權力。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蔡小姐要請管委會先制止PUB三個月,PUB如果都不改善,再召開社區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將製造噪音的PUB遷離,再由管委會執行決議,向社區所轄的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
另外,PUB在圍牆外懸掛招牌,依條例規定同樣要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才能懸掛,蔡小姐可以向管委會詢問是否之前有決議同意懸掛,如是違規懸掛管委會應出面制止,並報請台北縣政府對店家處以罰鍰,依法店家必須在一個月內拆除,否則縣府可以動用公權力拆除。
律師劉詩婷答:
當事人受他人委任協助處理事務,若有意圖損害委任人並圖利自己的情形才算構成背信罪。
宋小姐的父親只是債務人的爸爸,除非父親是兒子信用卡的連帶保證人才需負責,不能因為宋小姐的父親接到事務所的電話,或兩人有親屬關係就要負責替兒子還錢。
因此,以宋小姐問題的角度觀察,事務所告宋父背信應該不會成立,除非事務所掌握其他相關證據才另當別論。
事務所到台北地方法院控告宋父背信罪,應為自訴案件,但以本案來說,應屬民事案件,自訴人若提刑事自訴藉以恐嚇被告,達到要宋父替子還債的目的,有「以刑逼民」之嫌。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若有「以刑逼民」的情況,法官可依職權撤回自訴人的告訴或以自訴不受理處置。
此外,宋父無故挨告,又自屏東到台北開庭,一旦背信罪不成立,他為此官司耗費金錢、時間,所受到的損失可以循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黃清濱回答:
《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是保障保證人的條文,請各位讀者務必切記,意思是在債權人(銀行)未就債務人(馬小姐男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前,保證人(馬小姐)得拒絕清償。
但實務上碰到精明的銀行,契約上雖然可以看到「先訴抗辯權」,但通常前面會有「拋棄」兩個字,只要保證人簽的契約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便和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銀行便可以直接向馬小姐請求清償,因此建議馬小姐趕緊把當初契約翻出來看仔細。
另外,保證人的連帶清償責任消滅關鍵,是在借款完全還清,沒還清前,保證人的責任還是存在。
至於想要註銷保證人,必須經銀行同意才可以,如果銀行不同意即無法隨意註銷,馬小姐現在已先代男友清償債務,當然有權向男友追討代償金額。
提醒大家,從法界慣稱為人做「保」是「呆人」,就可知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多重,為了情義當保人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加上碰到機關算盡的銀行,法律條文更顯得殘酷。
律師林瓊嘉答:
首先須釐清當初應徵工作時,公司有無要求擔任key-in工作須具備證照,如果公司主張應徵時應附證照,此部分公司應負舉證責任;如錄用當時未要求證照,公司事後新增證照資格限制,再以未具證照資格為由裁員資遣則不合法。
再者,公司調動原任工作轉為櫃檯、理財,牽涉公司職務調動的合理性,一般而言,對無須證照的員工,調為須證照的專業工作,如工作調動將致勞工無法勝任或不具備該資格,該調動顯然不合理,公司不得藉此資遣解僱。
公司如違反《勞基法》將你解僱,該解僱不合法,你可選擇:
一、請求違法解僱期間的薪資報酬、要求回復原工作。
二、依《勞基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要求公司給付資遣離職所須給付「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期間工資」、「每滿一年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如公司拒不給付,可依《勞基法》第七十九條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縣市政府對違規僱主行政罰鍰。
律師蘇友辰答:
製造或使用偽鈔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罪嫌,檢舉者符合《證人保護法》保護範圍,但不知盧先生有沒有檢方或法院核發的「證人保護書」?
因為盧先生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證人,要以「證人保護書」為準,否則光憑調查員口頭承諾,沒有其他證據,盧先生想控告調查員失職並請求國賠,勝訴機會不大,對調查員而言也太沉重,因為傳喚盧先生出庭對質的是法官,並非調查員。
法官傳喚盧先生到庭與被告對質,事實上並無疏失,因為在檢調偵查階段的筆錄,是審判外的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法官基於職責,避免誣告或偽證,當然必須傳喚盧先生對質。
「偵查秘密,審判公開」,其實是現行司法制度的一個盲點,因為《憲法》保障被告有對質權和詰問權,他可以請求檢舉他的人或證人與他當庭對質,否則「敵暗我明」,對被告不公平,也容易助長誣告、偽證。
法官基於釐清案情的考量,傳喚盧先生出庭,並非故意違反《證人保護法》,不構成職務疏失。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答:
當然可以。只要被告有犯罪嫌疑,且這名被告過去不曾因為相同案件遭到判刑或不起訴處分確定,任何人都可以對他提出告訴或告發,且檢察官必須依法受理偵查。
讀者的疑問,可能是某一個刑事案件,先前已有檢察官受理偵辦,但該案最後被不起訴處分,且事後向高檢署提出再議聲請,也遭駁回確定。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六十條規定,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的案件,除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不能對相同案件再行起訴,只是不知道能不能對同一個犯罪事實中,當初沒有列名「被告」的其他關係人,再次提出告訴。
事實上,前項法律所指的「不得再行起訴」,必須有兩個條件同時存在,一個是同一被告,另一個則是相同的犯罪事實;換句話說,只要不是同一個案件,或雖然是相同案件但被告不同,檢察官依法都必須另行分案偵辦。
至於偵查結果,是起訴或不起訴,則必須視實際調查所得證據而定。
劉思龍律師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妨害其他住戶安寧、安全及衛生,也不能有發生喧囂、震動或其他類似行為。
如果住戶不遵守相關規定,可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必要時也可請主管機關如縣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依《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處以罰鍰。
如果該住戶違規情節重大,經管委會促請改善,三個月內仍未改善,可經由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以絕對多數同意方式通過,向法院起訴請求該住戶強制搬離。
另外有關鄰居養狗惡臭的問題,除了委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出面處理外,必要時亦可請地方衛生或環保單位出面協助,透過公權力適時介入,協助住戶處理令人頭痛的惡鄰。
既然曾經由里長出面,僅改善幾天,又故態復萌,最好還是請相關單位出面瞭解,必要時,請相關主管機關留下相關記錄或請求警方製作筆錄,以備徹底根治之用。
律師邵華答:
《民法》規定未滿二十歲的人所作的法律行為,一定經過法定代理人的事後追認,才合法生效,如果沒有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合約本身就有很大瑕疵。
況且,依據詹小姐所說,她與公司簽訂的僱用契約中,有明定需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事實上詹小姐的法定代理人並沒有簽名,因此詹小姐所簽訂的僱用契約,應屬無效。
但詹小姐先前所簽訂的僱用建教生契約書,有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有兩名保證人簽名,具有合法效力,因此詹小姐想要片面解約,公司當然可以追究詹小姐或保證人的責任。
因此建議詹小姐,要先詳細閱讀契約中是否有規定違約賠償金,如果有,詹小姐則要考慮清楚,合約中的違約賠償,是否是你可以負擔的。若賠償金額過高,建議詹小姐可以提出和解,以寄發存證信函方式與公司商討和解可能。
律師廖芳萱答:
首先,是否發生擦撞除雙方當事人說詞之外,仍有其他人物證可供佐證,例如車輛凹痕、煞車痕跡或目擊證人等,若小琳的弟弟真的沒有撞到人,應找出這些證據佐證。
當事人有權申請到另一調解委員會調解,至於賠償金數目,則是根據對方因車禍受傷所衍生的醫藥費、勞動損失與精神慰撫金合併計算。
根據來信內容來看,小琳的弟弟可能被控罪名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為六月以下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只要對方腳的功能未全部喪失,也就是沒達重傷害罪定義,小琳的弟弟可易科罰金不用入獄,罰金標準以一天新台幣九百元折算。
雖然過失傷害屬告訴乃論罪,追訴期為六個月,但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對方可求償期限則有兩年。此外,除非案子經檢察官起訴,進入審理階段,否則小琳家人無法看到弟弟的筆錄。
律師張景源回答:
根據《刑法》兩百九十四條規定,親屬之間的遺棄罪,是指在法律上有扶養義務之人,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跟年齡沒有絕對關係。因此,李先生的父親雖揚言若子女不養他就要控告子女惡意遺棄,但只要父親有自我扶養能力,子女應不構成遺棄罪。
至於李先生懷疑警察洩漏母親地址,若母親對父親已提出《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的刑事訴訟,該案等於是偵查中案件,警察若被司法機關查出確實洩漏案件秘密,就可能觸犯《刑法》一百三十二條的公務員洩密罪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提醒李先生,處理父親債務時,應該調查父親當初是不是以家人的名字去向銀行借貸,或以家人名字擔任背書或保證人。若父親以自己名義借貸,家人就不必幫他還錢;但家人若為父親作保,那就必須負起連帶償還責任。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答:
巫先生將自己拍的紀念影片燒成光碟,光是送人,不涉及收費等營利行為,應不觸犯《著作權法》,但巫先生若將市面上流行音樂當成背景音樂,可能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否則會觸法。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才能享有專有重製其著作的權利,故巫先生不是著作權人,不可隨意重製他人著作。
依《著作權法》規定,所謂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等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簡單而言,巫先生若將流行音樂燒在光碟裡,就會有上述「重製」的問題,這部分就可能觸法。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得很清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巫先生自行拍攝的影片有原創性,當然享有著作權,巫先生也可以親自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享有著作權。
目前《著作權法》規定嚴格,若未取得著作權人同意,在公開的營利場所任意播放享有著作權的CD,有可能觸法。
不過,有幾個情況可以免責,如果舉辦的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也未對觀眾收取任何費用,例如公益性質的園遊會,就可以公開播送他人的著作。
黃仕瀚律師答: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所謂人行道包含騎樓、走廊、人行天橋、人行地下道等,目的專供行人通行,若是車輛停放於騎樓,依同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可處罰鍰,因此騎樓當然不能停放車輛。
此外,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樓連通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及通往室外的通路或門廳,均屬共有部分,不得約定作為專有部分,所以一樓的店家並沒有擁有騎樓的使用權,因此隔壁店家故意用鐵門圍住騎樓的做法明顯違法。
建議該受困擾的店家,若店面位於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大樓,可先報請管委會調解處理,若管委會勸解無效,可向警察單位等主管機關逕行舉發違規停車的情形。
律師張智剛答:
《勞基法》沒有規定請假的特定形式,雖然許小姐沒有填假單,但以留字條、同事轉達和傳真方式,應已明確表達請假的意思,公司不得以無故曠職為由開除。
不過妳必須證明公司明確知道妳住院,並附上醫師證明,證明自己確實因病住院,求償才有勝算。
許小姐最好由法院判決保障妳的權益,可向地方法院提起「給付薪資」的民事訴訟,並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另請當時幫妳口頭向主管請假的同事出庭作證,或證明公司主管確實有收到請假傳真,若法官認定公司不當解聘,判妳勝訴,而且是公司不讓妳回去上班,並非妳不服勞務,那麼即使許小姐沒上班的期間,公司也必須全額補發薪水,並讓妳復職。
若許小姐不想回原公司上班,而且算一算還是領資遣費比較划算,則可提起「給付資遣費」的民事訴訟,若因公司不當解僱而受到其他損害,也可一併求償。
律師曾耀聰答:
如果當初應徵時,老闆未曾提及要簽保證書,但內容卻影響到當初你與老闆間商談時的一些權利和義務,雙方的勞動契約有可能因此變動,若覺得不合理,當然可以不用簽,因為當初公司沒提,不能在工作半年後重提或另外要求勞工。
雖然公司內部並無規定應在離職前多少天提出辭呈,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有關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時間,若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需在十天前預知老闆的。
不過《勞基法》第十四條規定,在六種情形下,勞工無需預告老闆,就可以終止契約,其中第一項就是「雇主在訂定勞動契約時,有虛偽的意思,至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也就是說,老闆逼員工找保證人簽員工保證書,讓你感到受欺騙的話,當然是符合不用預知的條件,即可離職。
至於離職當月的薪水,如果這個月你工作了十二天,老闆就應支付十二天的工資,不可以少給。
如果老闆在下個月發放薪資時「推、拖、拉」,可向縣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要注意的是,你要先蒐集工作紀錄,例如打卡單、有老闆簽名的工作日誌之類等做為證據。
律師莊秀銘答:
如果陳小姐不幸比丈夫早往生,原則上陳小姐的丈夫與兩名小孩都有權繼承其遺產,各自分得陳小姐三分之一的遺產,不過,陳小姐的丈夫有權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有關夫妻剩餘財產的分配,要求先取得陳小姐婚後所增加的財產,扣除負債後的二分之一。
接著,陳小姐的丈夫還可再用繼承遺產的方式,和兩個小孩均分另外的二分之一,換句話說,陳小姐的丈夫共可取得陳小姐名下六分之四的遺產,不僅如此,未來他成為兩個小孩唯一的監護人後,仍有權替未成年子女處分財產。
根據《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原則上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擁有的財產,未來離婚後無須列入共同財產,亦即不需拿出來跟丈夫分配。若陳小姐有意將財產過戶到娘家人名下,可選擇以贈與或買賣方式進行,但須注意相關稅法規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佳玲答:
蔡太太可分別透過民事與刑事途徑討回公道。
民事部分,蔡太太可自行錄音請環保局人員前來檢測噪音,或請鄰里長協助作證等方式取證,向當地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要求樓上住戶針對半夜製造噪音影響他人睡眠一事,支付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賠償,並同時主張「不作為請求權」,請求法官判決對方不可再從事可能發出噪音的特定行為。
刑事部分,蔡太太可根據報案三聯單上的編號,向分局查詢案件偵查進度,若當初報案時,警察未開具三聯單,或分局查無該案列管紀錄,就可能有「吃案」的情形,蔡太太可檢具驗傷單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傷害告訴,要特別注意傷害罪的告訴時效只有六個月。
律師羅瑩雪答:
基本上,曾聲請家暴保護令獲准的妻子不願與丈夫同住,如為了躲避家暴,無法履行同居義務的責任並不能歸咎在妻子這方,因此丈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成功機會不大。
江小姐想離婚,在離婚證據的蒐集上,打電話給丈夫錄音,要求承諾回去同住不會再暴力相向,若此時對方仍惡言惡狀,就可算是證據。
至於小孩監護權歸屬,無論雙方是否提出監護權的問題,法院都會依法主動了解父母的經濟、生活狀況;以江小姐的個案來說,監護權很難判給有暴力紀錄的丈夫,若有經濟問題,江小姐也可要求法官判決丈夫須負擔扶養費。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當初墊借款都沒有憑據,楊小姐此時應找一位朋友陪同(具證人地位的第三人)與A小姐商談還款事宜,亦即確認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包括當初未收頂讓金、代墊押租金的欠款總金額是多少,以及還款的時間與方式。
如果A小姐願意還,但仍說一時拿不出錢,雙方應補簽契約,同時要求A小姐簽本票或直接開支票,寫明應給付的金額,若到期不給付,楊小姐才有憑據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
比較不利的情況,是商談時A小姐完全否認欠錢,那麼可能難免要走訴訟途徑,楊小姐可能要先準備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例如傳房東出來證明當初飲料店頂讓的過程、押租金是由楊小姐代墊等,如果A小姐否認的話,就換成是A小姐要舉證證明,這就是訴訟技巧的問題了。
至於作保部分,要看當時保證的內容,一切依契約走,一般來講是很難有轉寰餘地。
律師高明德答:
這個案子很可惜,如果當初打這個官司前有懂法律的人指點,王先生其實可以主張《民法》第一四八條防止權利濫用,這場官司說不定會有打贏的機會。
以這件案子來說,佔用鄰地零點二六平方公尺,連十分之一坪都不到,對隔壁的地主而言,所侵害到的利益非常微薄,但是卻會損及王先生房子的結構安全,變成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但民事訴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訴訟中當事人沒有主張,法官站在中立角色是會判決王先生母親敗訴的。
如今已判決確定,王先生要避免拆除,只有向鄰地地主洽談價購事宜一途。
王先生可以在第一次民事執行處法官要執行前,寫狀紙檢附技師鑑定報告,向法院表示拆除會影響房子結構安全,願意用價購的方式補償鄰地地主,相信執行法官應會給予一段期間讓雙方談調解事宜。
律師蔡茂松答:
根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規定,依各地鄉鎮區公所的規定不同,村里長每個月最多可以領到四萬五千元的事務補助費。
但是這筆錢已經明文限定只能用在文具、郵電、水電費,以及其他因公務支出的費用,因此無論里長拿到多少補助,都不能當成個人薪水使用,余小姐當然也就不能請求法院去查扣。
故建議余小姐,既然已經獲得法院判決勝訴,就可以在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失敗之後,向書記官取得「債權憑證」,或者等案件定讞後所拿到的法院「確定判決」。
由余小姐本人帶著身分證向台北市國稅局等稅捐單位申請查閱債務人的報稅資料,依照一般做法,只要發現債務人的稅捐資料有銀行利息一項,就可以向法院陳報,並請求立即查扣債務人存在銀行裡的款項。
律師張智剛答:
對方用刀刺插防油煙塑膠板,若造成破洞使得塑膠板喪失原有功能,而且塑膠板是歐先生花錢裝設的,則對方觸犯了毀損罪,歐先生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並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至於對方罵髒話,還向鄰居散布謠言,說歐先生破壞他的車子,若歐先生確實沒有做那樣的行為,可以控告對方妨害名譽或誹謗,並請聽到對方說那些話的家人或鄰居出庭作證,這部分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歐先生提到對方是警官,不過他的惡行惡狀是在下班後所為,若他有濫用警察職權對歐先生、管委會或是前來調解的派出所警員施壓,則歐先生可以向新竹市警局的督察室提出檢舉,督察室調查後不一定會對那名警察鄰居記過處分,但至少讓他知道身為警察不該仗勢欺人。
律師高涌誠答:
建議這位讀者,遇到這種狀況最好馬上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爭取自己的權益。
因為根據《勞動基準法》或者《民法》所規範的僱傭契約相關條文,所有的勞工,只要每上一天班,就應該得到合理的每日報酬,不論是領周薪或是月薪,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
儘管這位讀者的公司提出所謂的人事流程等因素,但也都只能算是公司內部制度的規範,在法令上絕對不能影響到勞工領取薪水的權益。
況且我國目前的《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中,早就沒有所謂的試用期,雇主也不能以試用期為藉口來拖欠員工薪水。
即使公司有試用期,資方也該按照勞工工作時間長短,給付勞工相當的薪資,因此建議讀者先向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申訴,由勞工局介入調解,避免自己的權益受損。
律師莊秀銘答:
基本上,欠債還錢屬於民事糾紛,極少會牽涉到刑事責任,原則上只要債權人有誠意還錢,就絕對不可能因為還不出錢,而被法官判刑抓進去坐牢。
除非練小姐的友人被銀行查出,是在明知自己無力償還的前提下,故意申辦多張信用卡刷卡套取現金,這種狀況才可能被檢察官認定有惡意詐欺的刑責。
查扣部分月薪還債
一般而言,銀行會根據《強制執行法》規定,到法院要求查封練小姐友人名下的不動產,若債務人沒有不動產可查封但有工作收入時,法院則會改為查扣其每月薪水,但額度最多也僅會達全部薪水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說,若練小姐友人每月薪水三萬元,法院最多只會查扣一萬元,剩下兩萬元讓債務人足夠維持基本生活開銷,不至於流落街頭。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秀濤答:
吳小姐的現金卡若確實遭男友私自取用、盜領款項,就不必擔心會吃上誣告官司,男友的反控,原則上不會被法官採信,吳小姐應該專注如何蒐集男友的犯罪證據。
吳小姐應要求當初受理報案的警局補發報案三聯單,必要時可直接向當地檢察署提出告訴,此外,為避免男友盜卡領款的關鍵證據滅失,吳小姐應儘快向銀行請求調閱男友領款當時的監視錄影帶,同時保留當天上、下班打卡紀錄等文件資料,作為案發時兩人並未在一起的佐證。
至於男友事後簽發本票或借據,法律上雖然有效,但只能作為雙方達成和解後的民事賠償用途,法院將來或許會因此從輕量刑,但檢警不會終止對本案涉犯竊盜、詐欺等刑事犯罪的追訴。
律師王淑琍答:
如果公司真有黃小姐所說違法解僱情形,解僱就不生效力,黃小姐與公司的勞動契約應繼續存在,可繼續為公司提供勞務,若遭拒絕,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不必補勞務,還可要求公司按月付薪。
公司違法解僱員工不等於資遣,黃小姐要求資遣費前,應先依《勞基法》僱主無故不付酬勞等規定,要求終止契約,再請求資遣費,但必須在知道公司違反勞動契約後三十天內提出才行。
黃小姐若要告公司,應先向法院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向公司請求按月給付薪資,若主張資遣費,就應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計算請求,黃小姐必須在事發後五年內提出,以免超過時效而喪失請求權,此外,在提出訴訟前,最好先找專業人士詢問細節。
至於律師費要如何算,通常會依訴訟標的金額或難易度有所不同,黃小姐若資力有困難,可向勞工局、勞委會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求助。
台灣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回答:
郭先生與醫院打刑事官司的過程中,若已與醫院和解,撤回告訴確定,就表示刑事方面郭先生拋棄了告訴權,之後就無法用《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追訴醫院的責任。再來,郭先生應該詳閱和解書內容,若和解書裡記載醫院認賠的二十多萬元,是包括喪葬費、醫藥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則郭先生即使向法院民事庭請求醫院給付精神慰撫金,法官也會根據兩造簽訂的和解書,認定雙方已和解,判決郭先生敗訴。
不過郭先生也不是全然沒有勝算,關鍵點仍在雙方簽下的和解書內容及簽名。
如果和解書上,未載明這二十多萬元包括精神慰撫金,郭先生仍得向醫院請求精神賠償。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三十二條及兩百三十三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提出告訴,此外,被害人的配偶及法定代理人也可以「獨立」提出告訴,所以,郭先生應該去看看和解書上,是不是夫妻兩人都有簽名,若有人未簽名,自然不受和解書的約束,仍可獨立提出刑事告訴,並另向法院請求精神慰撫金。
林瓊嘉律師答:
有關房屋漏水的瑕疵,其買賣責任的釐清,可從三個角度來探討。首先是賣主的責任:按《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房屋的出售者,對於買主應該擔保其房屋具有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的效用,以及其所保證的品質。
賣方如果有違反擔保責任的情況,買方得視具體情況,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為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必須注意的是,買主的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通常是在交屋後六個月內,為權利行使期間。
其次是社區管委會責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住戶專用的建物,其管線修繕維護,原則上由該住戶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共同部分、約定公用部分(如公共管線)依社區規約或管委會同意按比例分擔,但修繕費的支出,如果可歸責於住戶的事由所產生,原則上應由該住戶自行負責。
最後是本案買方因廠房漏水維修費四十萬元至八十七萬元,管委會如果先前已撥款補助,事後不願再予補助,應屬合理;買方基於社區和睦及訴訟經濟,宜向賣方追償漏水修補賠償;但應注意交屋後六個月內的追償時效,以確保買方合法權益。
律師黃清濱答:
秀雲的丈夫如果不同意離婚,又不改變他的行為模式,想要結束這段婚姻只有上法院訴請離婚一途。
要訴請離婚,秀雲就必須積極蒐集丈夫惡劣、恐嚇言行的證據。
至於秀雲想帶著女兒離家,是不會構成《刑法》遺棄罪,因為遺棄罪構成要件必須是對無自救力之人,而秀雲的丈夫能工作就是有謀生能力,因此並不會構成遺棄罪。
至於小孩的監護權歸屬,《民法》規定必須是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如果秀雲要獨自離家出走,法院可能會認為秀雲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在監護權審定方面會處於不利地位。
法院在審定監護權歸屬時,通常會採取兩項步驟,一是詢問子女意見,其次,也會要求社工做成訪視報告,按照秀雲的描述女兒幾乎都是她獨立一手帶大,秀雲的經濟又足夠支持扶養女兒,在女兒的監護權贏面很大。
律師廖芳萱答:
鍾小姐若在自家門口裝監視器,或拿攝影機拍下野貓在樓梯間拉屎,以及鄰居當眾辱罵妳家人的經過,當然可依此向地方法院控告鄰居公然侮辱罪,不過要注意的是,妳拍攝的地點必須是公共場合,不能侵入鄰居家或其他私密地點拍攝,否則反過來會吃上官司。
至於鍾小姐的鞋子被鄰居沾上貓屎洩憤,這部分比較難構成刑責,因為鞋子沾到屎,一般只要清洗就可恢復原狀,難構成毀損罪,除非鍾小姐的鞋子因沾到貓屎而損壞不堪使用。
要解決野貓跑進樓梯間拉屎的問題,當然得在一樓裝上鐵門並把紗窗換成玻璃窗戶,若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組織,不妨請鄰、里長出面協調所有住戶出錢。不過這不保證可行,因為律師自家公寓的大門已壞了五年,多次協調仍無法讓所有住戶同意出錢換裝。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針對小孩的扶養費部分,因為蔡小姐的哥哥原本以為孩子是他的,所以才會奉子成婚並支付小孩的扶養費。
此時可以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之效力」,請求對方返還這筆扶養費。
蔡先生自己也可依據《民法》第九百九十七條「被詐欺脅迫結婚之撤銷」,以及第九百九十九條「婚姻無效或撤銷之損害賠償」主張自己的權益。
要注意的是,若主張被詐欺結婚,必須要在發現詐欺後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一旦成立,那麼不管是財產上的損害(婚禮費用)或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慰撫金),只要蔡先生本身對婚姻撤銷沒有過失,都可要求對方賠償。
至於蔡先生的父母能否求償,就比較有爭議。
或許可以參考《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但該法條是針對人格法益受不法侵害所做的規定,但僅限被害人得請求賠償,蔡小姐的哥哥當然是被害人,但蔡小姐的父母算不算被害人,可能還有爭議。
律師岳珍答:
雖然劉小姐與丈夫已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的規定,兩人仍應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才會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議劉小姐可改採訴訟離婚一途。如果劉小姐和婆婆住在同一屋簷下,使用同一門牌號碼,有共同生活的事實,劉小姐可因婆婆曾對她施暴,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一項四款不堪直系尊親屬虐待為由,到法院訴請離婚。
但若婆媳兩人未實際居住在一起,劉小姐則可用和丈夫感情不睦、長期沒有性生活或婆婆打過她等理由,改用同法條第二項,雙方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訴請離婚。
目前有些國家規定夫妻分居數年後可直接離婚,但台灣至今仍未有相關規定,不過,因為劉小姐曾和丈夫簽下分居同意書,這份同意書仍具法律效力,若劉小姐認為留在家裡很痛苦,還是可以選擇離家獨自生活,丈夫不能以此理由告她返家履行同居或作為判決離婚的理由。
律師莊秀銘答:
提醒大家,最好避免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因為發生糾紛上法院時,要釐清誰得付卡費帳款時,信用卡的正式持卡人,就得去向法官舉證,持卡人和刷卡人之間究竟有無口頭承諾等「契約關係」。
除非當初有白紙黑字寫下契約書,否則實在很難舉證對方該付卡費。
阿貓的朋友將信用卡借人使用,結果信用卡被刷爆,除非阿貓的朋友可以舉證兩人之間有承諾或老闆自願付款,否則就得自付卡費。
但如果老闆當初是盜刷阿貓朋友的信用卡,那建議他趕快報警處理,而老闆可能會吃上《刑法》偽造文書罪,但如果阿貓朋友是自願將信用卡或現金卡借給老闆,就算打官司,也很難去說服法官判決讓對方付款。
提醒讀者,銀行雖規定信用卡除了持卡人以外,都不可以使用,但是常常會有人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進而衍生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被迫訴諸法律解決。所以聰明的讀者應該別讓別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以免到時背負大筆債款求助無門。
律師王怡惠答:
宋小姐的兒子被控傷害罪部分,可以正當防衛為理由,向檢察官說明,藉此請求不罰或從輕量刑,並向醫院申請自己受傷的驗傷單,向地檢署反控對方涉嫌傷害。
此外當宋小姐進行兩件訴訟案件時,可以請當時協助報警的大樓警衛人員出庭作證,並留意案發現場附近是否有監視器,若有即可調閱相關錄影帶,提供給辦案人員作為最佳佐證。
宋小姐若沒錢請律師,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地址是台中市西區忠明南路497號7樓A室(國泰忠明大樓);電話:(04)23720091,請義務律師幫忙打官司。
申請時,宋小姐可一併提出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與醫院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只要符合無資力者認定標準,基金會通常會樂於提供協助。
律師劉思龍答:
首先,阿宏必須釐清的是所謂「跟當初進去時所講不一樣」的具體情形,有無任何相關事證可供參考。
例如雙方約定的契約、公司公告、招募文件或相關規章,有無你所說的「具體承諾」?
如果能證明是資方違約在先,雖然未滿一年即想離職,只要是因「可歸責」於資方的因素造成,勞方便可在十日或二十日前通知資方終止勞動契約,並依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即可。
如果無法舉證,縱使年約訂有違約條款,還有幾種救濟方式可參考,一是透過公司內部申訴管道要求協商,一是在離職前就先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若無法達成協議,只得走上訴訟途徑。
訴訟即是向法院表示該年約有可能構成片面不利於勞方的「定型化契約」,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但實務見解通常比較保守,法院還是會認為契約有效,只是對於違約金,法院可「酌減」至合理範圍。
總歸一句,最好不要簽訂「不平等」的契約條款,若不得不簽,也應該想辦法保留合約正本或影本,或發存證信函表示仍有不同意見,以備發生糾紛時能有翻案的空間,而資方原則上不可將離職前應領的最後一個月薪水直接剋扣不發,若有爭議,資方有權於勞方離職後索賠。
律師曾耀聰答:
因勞僱雙方本來無值日或值夜的約定,因此值日或值夜並非勞工的工作內容,除非經過勞工同意,否則僱主無權利硬性規定勞工值日或值夜。
另外,內政部在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頒「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也指出:勞工值日(夜)工作,本部認定非正常工作之延伸。
因此勞工並無擔任值日(夜)義務,事業單位如確有必要要求勞工值日(夜),須徵得勞工同意。
最後,因公司安排勞工值日(夜),是為防委外的保安人員有不當行為,可見值日(夜)人員的工作內容,與平常的工作內容應屬不同,因此並非平常工作的延伸,不得要求比照工資發給;至於應如何發給,應由勞僱雙方協議訂定。
律師李莉卿答:
夫妻戶籍若不在一起,不必異動也可辦離婚。只要雙方帶著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三張兩個月內拍攝的正面半身照片,和一份離婚協議書,到戶政事務所辦理即可。提醒您,離婚協議書必須一式三份,上面要有離婚夫妻和兩名證人的簽名蓋章,夫妻各保留一份,一份交由戶政事務所存查。
若是經法院判決離婚者,可由單方申請,帶法院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即可。辦離婚登記也同時換發配偶欄是空白的新身分證,因此需要帶三張照片,如果協議小孩由某一方監護,要在離婚協議書裡寫清楚,戶政人員自然會把小孩的戶口遷到擁有監護權的一方。
離婚後,雙方對於剩餘財產都有分配請求權,有些財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當時卻是另一方出錢買的,若有爭議,應該在雙方協調後登記清楚,免得離婚後牽扯不清。另外還有贍養費和小孩撫養費的問題,雙方的共識一定要寫在離婚協議書上,例如撫養費是不是由擁有監護權的一方全部負責,還是另一方也要分攤,都要寫清楚。
離婚協議書最好由夫妻雙方和兩名證人,四個人當面簽署,證人一定要確知這對夫妻要離婚,如果證人只和一方碰面簽署,務必打電話給另一方確認,否則可能會引起離婚無效的爭議。
律師黃清濱答:
依照《勞基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加班費的計算方式,為超過八小時後的前兩小時,按每小時工資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也就是時薪的1.33倍;後兩個小時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也就是時薪的1.66倍。如果有談妥加班費,僱主又不給付,那陳先生可以備妥打卡單和薪資單向勞工局申訴,然後到法院對僱主提出給付加班費的民事訴訟。
而老闆不幫陳先生投保,依照《勞保條例》第72條規定是會處以應投保金額兩倍的罰鍰。不過照陳先生描述情形,很替陳先生擔心當初他和老闆所簽契約,不知是勞動契約還是承攬契約,因為如果是承攬契約可能就不適用《勞基法》,這種情形常出現在運輸公司為逃避《勞基法》而取巧。
不管如何,建議陳先生第一步先找縣市勞工局申訴,因為法院對於勞工案件是強制調解,勢必都要經過勞工局,而且透過勞工局對公司的勞動檢查,也可以獲得許多你可能無法取得的文件證據,即使最後仍要到法院打官司對你也比較有利。
律師吳鴻奎答:
公寓的頂樓平台屬於住戶共有,依《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共有部分應由所有住戶依比例分擔,蔡小姐可以要求各層住戶分擔五分之一修繕費,若遭拒絕,可向轄區縣市政府請求調解。
蔡小姐另提的水塔重壓倒致樓損問題,如果證實是水塔長期重壓造成蔡小姐房屋受損,可依《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是因三、四樓住戶設置水塔造成蔡小姐房屋受損,三、四樓住戶應各分擔二分之一修繕費,蔡小姐不必負擔。
此外,頂樓平台要放私人物品,同樣要依《公寓大樓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才能放置,若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放置物品,可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建議蔡小姐,可先委請建築專業人士先瞭解頂樓平台及水塔重壓影響樓損的程度,再協調相關住戶修繕與水塔遷移事宜,若無法解決,可向縣市政府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若協調不成,最後手段即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向樓下住戶課以罰鍰,還是無法解決,只有訴諸法律,向法院訴請對方回復原狀。
律師楊國宏答:
因為曾先生遺失存摺、提款卡的第一時間並沒有報案或向銀行辦理掛失,所以在司法單位的調查認定裡,未報遺失這段時間內,帳戶仍屬於曾先生使用中的狀態,如果這段時間內有犯罪行為,曾先生在法律上應負全責,所以司法單位認定曾先生觸法的機率很大。
當然,在司法實務上,檢警很可能認為你的辯詞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故意向行庫補作遺失申報的動作,以便脫罪」。
所以曾先生要為自己洗刷冤屈,還是趕快尋找律師協助打官司,看其中有無直接證據證明帳戶確實遭盜用。
此外,曾先生提到,居住的地方出入複雜、有人知道你的金融卡密碼等情況,但是這些證據都屬於情況證據,無法直接證明有人犯罪構陷你。
一般而言,在沒有辦理掛失的情況下,曾先生一定要尋找相關人證,舉證誰有可能竊盜你的帳戶或金融卡,且可能作為犯罪之用,若在沒有人證的情況下,曾先生實在很難為自己洗刷冤屈。
律師林添進答:
一般警方受理即時發生的家暴案件時,無論受害者有無要求,都會依職權代為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四小時內就可獲得裁定,此時法院也會開始對個案是否符合「通常保護令」的條件展開調查。
過程中,法官除可能委託社會局到當事人家庭實際查訪外,也可由受害人自行提出事證或人證說明;只要受害人提出的證據足夠,也是有可能免去該個案所擔心的家訪程序。
無論「通常保護令」准駁與否,只要法官做出裁定,「暫時保護令」就直接失效。
如個案中的當事人平時未蒐集受暴證據,除非孩子年紀夠大且能出庭作證,否則想離婚確實不容易。建議當事人根據《民法》規定,丈夫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因不名譽之罪被判處徒刑」等理由,做為請求離婚的依據;只是向法院請求離婚前,得先有人控告丈夫持槍恐嚇等違法行為,而丈夫可能因此被判刑坐牢。
律師劉燕萍答:
郭先生為了辦理汽車過戶,將印章交給朋友,但朋友卻在辦理過戶時,沒有使用原交付的印章,而是另外刻一個印章去辦理。在這種情況下,先不論當初交付的印章為何沒有使用,既然你授權給朋友辦理過戶事宜,且有指定用途,自然沒有損害自己的情事,應尚不至於構成《刑法》第兩百一十七條偽造印章罪。
郭先生要注意的是,原先交付的印章是否遺失?同時應留意原先的印章和朋友新刻印章,是否有遭盜用的情形。至於朋友在受贈該車之後,並未立即辦理過戶,郭先生也要留意該車在交付給朋友後、辦理過戶前,是否發生違規、肇事的情事。
在這裡建議郭先生一個補救的措施,就是請朋友簽立切結書,內容包括:郭先生所交付的印章、及朋友新刻的印章,在朋友佔有期間,善盡保管之責,不另做其他用途。同時該車在交付後、辦理過戶前,因使用車輛所發生的一切法律責任,應由朋友負責。
律師黃清濱答:
民眾碰到醫療糾紛,首先要蒐集證據影印所有病歷,依照《醫療法》七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但如果民眾懷疑醫院會隱匿病歷,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聲請保全證據。
如果蔣小姐已經影印所有的病歷,基本上證據已經足夠,加上目前有部分法院認為醫療糾紛案件,讓病患舉證並不公平,許多法官已將醫害、藥害的舉證責任轉移到醫院,要讓醫院證明他們在醫療過程沒有疏失,大幅減輕病患家屬舉證的難度。
求償金額方面可以分為三方面,一是蔣小姐兒子因為醫療疏失導致後續的治療費用,這部分蔣小姐要把相關治療單據蒐集齊全;其次是孩子如真有後遺症,是否會導致他長大後工作能力損失,法院通常會依照中央機關核准的基本薪資,再考量他的殘廢程度。
最後則是精神慰撫金部分,這部分比較沒有具體標準,法官會視案情的疏失程度所造成的精神痛苦來衡量。
法官鄭麗燕回答:
三更半夜打來不出聲的電話,不但擾人清夢,還會讓當事人精神恐懼不安,但若無從得知是誰打來的騷擾電話,要依法處理困難重重,除非對方在電話中有出言恐嚇等涉及刑責情況,小逸才能報警請警方協助調查發話人的身份,依法究責。
但如果已經知道對方身分,還可依《民法》第一九五條規定,列舉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據此向法院起訴請要求發話人負擔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
但小逸雖然知道騷擾電話的電話號碼,不知對方是誰,無從向對方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或請警方調查,
此外,今年六月二十六日起,交通部電信總局已開放民眾可以自費查詢來電不顯示的匿名電話紀錄,市內電話可追溯前三個月。
國際、國內長途及行動電話可追溯六個月,但查詢費不低,且僅能查詢匿名號碼,無法查出發話人身分。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建議翁小姐可以先發存證信函給建商,要求限期(例如七天)處理修復,如果建商依然置之不理,可以將房屋瑕疵處及漏水狀況拍照存證,先自己找人修復,再持相關的單據起訴請求建商如數付款,如果還有其他的損失,也可以在訴訟中一併提出。
消費者買到瑕疵屋,可以要求建商負責處理的法律依據,包括《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本條規定買賣因物品有瑕疵,而出賣人應負擔保責任的話,買受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通常類似案件較少到達須解除契約的程度,一般都是看瑕疵狀況,由法院判定是否應減少價金及該減多少。
此外,還可依同法第三百六十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主張新買的房子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要求建商為此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要注意的是,屋主通知建商後超過六個月不行使請求權,就會超過請求時效。
律師王怡惠答:
保固期只要沒有明文記載於買賣契約書內,而是由建商片面告知,則應該沒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買方只要在交屋後五年之內,發現房屋建造品質出現瑕疵,即可請求建商負責將房屋整修至正常合理使用狀況(若修繕後又出現相同瑕疵,建商仍須負責維修)。
也可以向建商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退還一定金額的購屋款,要特別注意的是,這項請求權,必須在發現房屋瑕疵之日起,六個月之內提出,否則便視同放棄。
至於住戶對房屋結構安全有質疑的部分,建議先由全體住戶共同出錢,委請鑑定公司前來檢測房屋結構,並評估整棟建築徹底修繕需要多少經費,再集體向建商求償。
另外,若檢測結果證實房屋的結構有嚴重瑕疵,而且已經對住戶安全形成重大危害,住戶也可主張解除房屋交易合約,請求建商退還全部款項。
律師廖芳萱答:
雖然在香港等國家,不乏名人遭法院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例如藝人阿B鍾鎮濤等,但在台灣,民眾要以個人名義到法院聲請破產,成功機率則是非常低,因為台灣《破產法》的設計,主要針對法人、公司等,讓這些法人機關有機會透過破產宣告,依法以拍賣等方式變賣財產償還負債,讓一切負債歸零後宣告解散或重組經營團體。
個人到法院聲請宣告破產成功率低的原因,是因為法官們普遍認為個人具有一定的清償能力,即便劉小姐是單親母親,工作又不穩定,還是會有能力清償債務。
一般而言,銀行會透過法院訴訟要求劉小姐還錢,一旦銀行勝訴取得確定判決後,便會持該分確定判決聲請債權憑證,然後再依債權憑證聲請查扣劉小姐每月薪資的三分之一,留下三分之二薪資供劉小姐日常生活所需。
律師蔡茂松答:
此事應該是繼承所引發,所謂繼承,不只是繼承財產,還包括其他的權利義務都會發生繼承效力,因此實務上也會遇到父債子償的情況。
此時最關鍵的是時效問題,也就是陳先生在得知繼承事實發生起算的兩個月內,由繼承人也就是陳先生直接向法院提出書面聲明「拋棄繼承」,或者在三個月內請求「限制繼承」。所謂「限制繼承」,就是若被繼承人(過世者)欠債一百萬元,卻只留下十萬元遺產,則繼承人(通常是子女、家屬)可請求只要幫忙還債十萬元,並不負責剩下的九十萬元債務。
陳先生的父親已過世六年,明顯已超過拋棄或限制繼承的請求時間,但既然陳先生懷疑本票有假,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針對筆跡的部分去否認父親生前欠債,進而確認因繼承所發生的債務根本不存在,也不用為父還債。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蔡佳玲答:
妨害家庭的追訴時效,與被害人是否知道曹小姐懷有她丈夫的小孩無關,只要被害人知道她的丈夫與曹小姐有發生性關係,六個月之內沒有提出告訴,即喪失《刑法》妨害婚姻的追訴權。
依曹小姐所言,被害人既然曾經在多年前控告曹小姐涉嫌妨害家庭,事後又自行撤回,顯示被害人當時已經知道她丈夫與曹小姐的關係,事後當然不得再針對同一犯罪事實提出告訴。
被害人若主張在她撤回告訴後,發現先生仍與曹小姐在一起,曹小姐可以抗辯此為連續犯關係,也可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宥恕的規定,主張她的行為先前既已獲得被害人寬恕,依法被害人就不得再提告訴,只不過,這類主張,是否獲得法官採信,仍須視個別案情而定。
若通姦罪名成立,將會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民法》親屬編在二○○二年六月修正後,夫妻財產制已從舊法的「聯合財產制」改為新法的「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一○○五條規定,如果夫婦未到法院辦理登記,就是採法定財產制。依照同法第一○一七條有關財產所有權歸屬的規定,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各自所有、各自管理,因此「夫債不必妻還」,夫妻倆需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這在同法第一○二三條也有明文規定。
以黃小姐的個案來看,應該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不管是個人工作的薪資所得,或是登記在黃小姐名下的房子,都不必為老公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既然在法律上債權人沒有理由找黃小姐要錢,當然更不可能聲請法院查封黃小姐的財產。以上意見供黃小姐參考。
律師李莉卿答:
探視權和監護權都屬於親權,張小姐小孩的監護權雖協議歸前夫,但妳絕對有探視權利。既然前夫不顧離婚協議書共識,找藉口阻止妳看小孩,甚至威脅搬家,已明顯剝奪探視權,可向地方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理由是前夫剝奪母親照顧小孩的權利,也就是剝奪小孩接受母愛。
但改定監護權目的並不一定是要把監護權從你前夫那邊搶過來,而是透過這個聲請,請法官酌定妳的探視權,也就是探視小孩的方式重新釐清,不論是隨時探視或固定時段探視、幾點鐘以前要送她回家,都由法官的裁定明確規範。
離婚協議書是私人協議,法律上不具執行名義,如果張小姐經過訴訟取得探視小孩的法律憑據,就可以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許可,到時法院書記官會請警察配合,和妳一起到小孩的住所,按照法官裁定內容,讓妳探視小孩。
律師高湧誠回答:
假扣押的目的在於凍結債務人的資產,讓債務人在判決前都無法對遭到假扣押的財產進行任何買賣移轉處分,而要假扣押需要聲請人自己先提出求償金額的三分之一作為擔保金。在張先生的個案中,既然遊覽車公司已經聲請假扣押肇事者的財產,肇事者應無脫產可能,因此張先生不一定要另外花費擔保金聲請假扣押。
目前對張先生來說最重要的是盡快打完賠償官司,才可以及早取得民事執行的名義。針對官司本身,建議張先生可以請求法院將案件與遊覽車公司所提訴訟合併審理,如此在判決時就可以獲得和遊覽車公司一起分配老闆財產的效果。
若是法院認為案件不適宜合併,而且遊覽車公司所提訴訟又比張先生的官司還早判決確定,屆時張先生再向法院提出假扣押的聲請也不遲。
律師王雪娟答:
根據《民法》170條等相關法條規定,如果林小姐的男朋友未經她同意,自行刷她的信用卡,原則上林小姐是可以不用幫男友還錢,但如果林小姐事前或事後同意男友使用她的信用卡刷卡,那麼她就得幫男友還錢。
根據林小姐來信內容看來,林小姐似乎事先就知道男友要使用她的信用卡,當時恐怕沒有進一步阻止,甚至未向警察機關或發卡銀行表示,自己的信用卡遭盜刷或遺失。
這種行為容易讓商家誤認,以為男友已取得她的同意使用信用卡。因此以法律的觀點來看,林小姐男友刷的卡與她自己刷卡並沒有不同,林小姐都須自行支付。
如果林小姐有意採取法律行動追究男友行為,類似訴訟的法律追訴期為15年。
因此林小姐可從知悉男友行為15年內,用返還借款等案由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一旦法院判決確定後,林小姐可持確定判決要求強制執行男友財產,取回代償卡費。
律師張景源答:
在法律概念裡,看孩子是天經地義的,所以探視權的行使不應附任何條件,也就是說,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就有子女探視權。
所以,陳小姐在協議書上註明「要給六千元,才能看孩子」,其實是答應了不該答應的事。
但陳小姐跟前夫在協議書上曾議定「給錢才能看孩子」,前夫持這個理由拒絕陳小姐看孩子,表面上確實是陳小姐違約。
建議陳小姐應該跟前夫好好溝通,如果溝通不成,可以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起「確認探視權存在」的訴訟。
打官司時,陳小姐可以向法院主張離婚協議書裡的「給錢才能看孩子」的約定,因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而法官審案時,也會根據《民法》規定,依據當事人的請求,或是自行調查,來決定陳小姐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方式,用對小孩子最有利的方式,來決定陳小姐將來如何行使對孩子的探視權。
要提醒陳小姐,判決後若發現陳小姐與小孩的會面方式,已對孩子造成傷害,或有不良影響,法院也有權力變更探視權的行使方式。
律師林瓊嘉答:
互助會款屬定期給付債權,依法有五年的追討時效,所以謝小姐首先要注意的是,這對兄弟欠你的錢有沒有超過五年,一旦超過五年的追討時效,恐怕將無法追討。
其次,謝小姐說這對兄弟的哥哥不見蹤影,弟弟又無所事事,基本上,你可以透過調解、訴訟追討會款,在獲得勝訴判決確定或調解成立後,依據勝訴判決或調解書,透過財政部國稅局,調閱兩兄弟的財產狀況。
如果查到兩人的財產,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對兩兄弟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兩兄沒有財產,還是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核發債權憑證,以便在未來繼續追償執行。
再者,父債並不當然子還,所以債務人的子女雖是警專畢業,並沒有義務代替她的父親清償會款,除非未來債務人往生後,他的子女因繼承債務人的債務,才可以對他的子女進行強制執行,否則謝小姐無權對這對兄弟的子女追討債務。
律師黃清濱回答:
依照《訴願法》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導致權利或利益受損可以提起訴願。依照林先生的狀況,他向勞保局申請職災醫療給付卻被駁回,因此認為勞保局的處分不當,導致他無法獲得醫療給付,他可以在收到「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定書的三十天內,填寫訴願書送勞保局請求撤銷獲變更原處分。
勞保局便會將訴願書送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
依《訴願法》,勞委會訴願會在收到林先生訴願決定書隔天起,應在三個月內做出訴願決定,必要可延長一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訴願審議的時間正常應是三到五個月。
林先生如果訴願決定仍遭到駁回,或是勞委會在期限內沒有做出決定,林先生還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藉由司法權審理林先生和勞保局的行政紛爭,如果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律師莊秀銘回答:
父母離婚時,誰取得小孩監護權,就得負起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若楊小弟的父親取得監護權後,又拋棄小孩,甚至對生活不聞不問,楊小弟可控告父親觸犯《刑法》遺棄罪。
《刑法》兩百九十四條對遺棄罪的規定是,對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而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條文立法意旨認定:「未成年不等於無自救力之人」,法條上規定的「無自救力之人」就是「不能自活之人」,泛指「老幼」、「殘廢」、「疾病」,所以司法機關認定父母有無構成遺棄的關鍵,就是楊小弟兩兄弟是否符合上述老弱殘病的條件,然後被拋棄。
另外提醒楊小弟,除非爺爺奶奶擁有你的監護權,否則控告兩人遺棄,成立的機率微乎其微。
律師李莉卿答:
法律針對夫妻財產並沒有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規定,除非一方是另一方的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陳太太的先生既然是瞞著太太辦現金卡而負債,表示陳太太並非保證人,當然不必擔心妳股票或存款被銀行聲請扣押。
至於法院會不會判准個人聲請破產,要看個案的經濟和債務狀況而定,聲請人必須以書面詳述無法清償債務的理由,而且聲請破產獲准不表示不用還債,只是還債的方式和期限可能比較有彈性。
陳太太因先生負債想離婚,必須舉證先生不負擔家計,嚴重影響家庭經濟基礎,才符合離婚的重大事由之一,若法院判准離婚,小孩的監護權會判給誰,經濟能力通常是法官考慮的重點;陳太太的先生是公務員,有固定收入,而陳太太沒有工作,比較之下,陳太太爭取監護權就吃了虧,除非陳先生對孩子有暴力或其他危害行為,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徐萍萍答:
因為家事案件上了法院都是各說各話,建議何小姐可以找一個公正的第三人(例如鄰里長)陪你回夫家一趟,先確認夫家的確有不讓何小姐進門及探視子女的事實,屆時可以替何小姐出庭作證。
針對法院會不會判准離婚這個問題,要看何小姐的先生是以什麼理由訴請離婚,以及能不能提出證據。
從信的內容看,何小姐在婚姻失和部分似乎並無過失,只是單純被迫離家,法院判准離婚的機率應該就不大。縱使老公以何小姐離家不履行同居義務作為理由,因為何小姐有人證可說明自己不是不回去,而是回不去,法院也會參考證人說法再判斷。
至於探視子女的問題,在何小姐不願離婚的前提下,可以參考《民法》第一○九○條的「親權濫用之禁止」的規定,以對方故意將小孩與母親隔離,由何小姐這邊的最近的尊親屬(例如小孩的外公外婆)介入協調,不成的話就可依法請求法院宣告停止丈夫親權。以上僅供參考。
律師黃仕瀚答:
建議這位家長要先瞭解女兒摔倒的實際情況及單槓的設置現狀,若確實是學校未依安全標準管理設置單槓,導致學生玩耍不慎受傷,可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處理。
建議家長可先與校方協調賠償事宜,若調解不成,再到轄區法院提出國賠案,向學校或校方主管機關縣市教育局或教育部連帶請求國家賠償。
至於請求時效的限制,依法家長必須在知道女兒受傷導致損害開始兩年內,或女兒受有損害起五年內提出訴訟,超過法定時效就無法成案。
另外本案關鍵點在於單槓的設置情況,這位家長沒有詳細說明,無法針對細節提供意見,但建議家長可先行瞭解一般遊樂設施或學校單位器材設置的相關規定,甚至可參照各校的管理措施辦法,再比對該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一旦查出校方有任何疏失或不符規定時,即可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律師鄭文龍答:
顏先生第一個要做的就是重新上網找回當初「租用手機」的原始廣告文章,同時應該找出網路信件或其他文件,用來證明手機門號確實已經租給他人使用。
此外,當初顏先生將手機SIM卡交付得對方時,可能與對方相約見面,也可找出當時在場的證人等,這些事證都可說明顏先生的手機門號出租過程,但也只能將顏先生可能涉及的詐欺案共犯,減輕為詐欺案幫助犯。
接著第二步驟是顏先生一定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門號是被使用作為非法之用。方法之一是如果有門號出租契約,可以從中舉證租金合理沒有因此得到暴利,或者盡可能的向檢警單位詳細說明門號出租過程,說明得越詳細越好。
因為事實上很多犯罪集團,為了逃避刑責,確實會以金錢購買人頭向銀行、電信業者開辦戶頭或者門號,顏先生若是想證明自己確實對犯罪情節毫不知情,一定要詳細說明,才能取信於辦案人員,並幫自己洗刷冤屈。
律師莫詒文回答:
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林小姐與丈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監護權歸屬一事,原則上是有效的,前夫雖可另主張協議內容不利子女、林小姐未盡保護教養等理由來聲請改定,但須舉出具體情事。
以個案而言,林小姐有固定職業,經濟來源也沒問題,包括娘家在內的教養環境沒有不利子女,若加上子女意願傾向母親,則老大和老二的監護權應可維持。
至於老三,可由夫妻其中一方聲請「酌定監護權」訴訟,因林小姐已扶養兩子女,想爭取老三必須在經濟條件上加強。訴訟時,盡量提及有利自己的情況,例如女方學歷較優,或過去男方對待子女不佳、負債等,這都有利於爭取監護權。
律師黃仕瀚回答:
因潘先生未明確指定五樓公寓頂樓龜裂導致漏水,是屋頂樓板還是房屋天花板,建議先找出漏水源頭,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若問題出在屋頂樓板(外牆),即屬公寓共有部分,若漏水是因年久失修,各區分所有權人即住戶就有修繕義務,就應依持分比例分擔修繕費。
倘若漏水源頭是在潘先生家中天花板,因天花板屬潘先生私人專有部分,修繕費當然由潘先生自行負擔。
此外,潘先生提到的水管問題,倘若潘先生與樓下住戶樓板內的「共有排水管」破裂導致漏水,因共有排水管屬於所有住戶共有,應由所有住戶依比例分擔修繕費。
若破裂的冷熱水管是潘先生家所有,須由潘先生自行修繕,樓下住戶因漏水造成財產損失,還可向潘先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這是潘先生要注意的。
潘先生另提屋齡久,導致家中浴室地板有裂縫滲水至樓下,因為這是潘先生的揣測,無法回答,但建議潘先生先找專業人士鑑定漏水原因,確定責任歸屬後才能認定誰要負擔修繕費。
劉思龍律師回答:
照《就業服務法》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不得以性別等理由,予以歧視,若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僱主可以處新台幣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的罰鍰。
另依《兩性工作平等法》,僱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除外,否則依法可處以新台幣一萬到十萬元不等罰鍰。
而《兩性工作平等法》也規定,僱主僱用員工超過三十人以上,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若發生性騷擾,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僱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許小姐的情形,可能已構成性騷擾的狀況,可以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申訴處理。但為避免淪於「各說各話」,最好先進行「蒐證及證據保全」的動作。
同時,若公司內部不願或無法處理時,可以直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等主管機關申訴或陳情,追究加害人的相關責任並請求損害賠償。
律師張景源回答:
依據《民法》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所以張小姐的姊姊和外遇對象拍結婚照並不等於兩人結婚。
再者,《刑法》兩百三十九條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姦者亦然。這項法律屬於告訴乃論罪,規定須由配偶提出訴訟,因此只有張小姐的姊夫有資格興訟。
至於觸犯通姦罪,是否會因公務員的身分而被加重判刑,根據《刑法》第五十七條,法官科以刑度時,會參酌被告的犯罪動機、智識、品性及手段等做量刑參考,所以公務員背景應該也是法官考量刑度的參考。
提醒張小姐,不是姊姊口頭承認通姦就會成立通姦罪,有幾個方式可以讓姊夫找到控告兩人的有利證據。
第一,可以請警方到姊姊和外遇對象的同居處抓姦在床;第二,垃圾桶裡找到兩人使用過的保險套或衛生紙;第三,請警方到兩人同居處尋找親密關係的證據,例如兩人一起洗內衣褲等。
律師劉永良回答:
個案中顏父過世後的土地轉為登記在顏母的名下,但實際上的繼承人仍然包括顏母以及顏小姐或其他子女。
而依照《民法》中的繼承相關規定,如果不想繼承債務的話,顏家所有繼承人都必須在顏父死亡之後的兩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如此將一併拋棄財產及債務的繼承,否則法律上會視為顏家人概括繼承了顏父遺留下來的所有財產以及債務。
另外,繼承人也可以在被繼承人(指顏父)死亡後三個月內,提出限定繼承的聲請,這個法律動作主要意思是指,所有顏父的生前債務都由他所留下來的資產來清償,如果還有剩餘財產就可歸顏家所有,如果遺產都不夠抵債的話,債權人也就是此個案中的銀行就不能再對顏家有任何追討行動。
可是從個案來看,顏母並沒有拋棄繼承,且已過了限定繼承的聲請時效,因此不能不理會銀行的清償要求,若是顏父有留下其他債務,也可能面臨債主追討。
律師岳珍答:
由於雙方結婚八年多,但對方遲遲不願來台履行同居義務,因此建議李先生可到戶籍地所屬的地方法院,遞狀訴請離婚,訴請離婚的理由則可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間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為理由。
李先生也應蒐集相關證據,如可提供雙方電話錄音譯文、往返信件或其他聽聞兩人提及此事的友人作為人證等,證明對方是故意不來台灣履行同居義務,或雙方已分居八年多無實質夫妻關係之事實。
實務上,地方法院收狀後,法官開庭前會發傳票給雙方,因李先生的妻子人在大陸,傳票會透過海基、海協兩會送到對方大陸住處,若經合法送達傳票,但對方卻沒來台出庭,法官便會以一造辯論方式做出判決。
若妻子已失蹤不在戶籍地或查無此人,也可聲請法院公示送達,以登報方式達到法定送達效果,最後法院得依一造辯論方式判決。
律師張智剛答:
法律規定夫妻在日常家務上有代理權,例如太太可用先生的薪水繳交家中水電費,但申辦信用卡並非日常家務,林太太冒用先生名義填表簽名辦附卡,觸犯偽造文書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除非是連帶債務人或保證人,否則夫妻不必負擔對方債務,而且信用卡附卡從屬在正卡之下,附卡的債務應由正卡持有人承擔。
麻煩的是,林先生被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列入黑名單,當務之急是向銀行聲明附卡的申請及消費不是林先生親自簽名,並要求銀行向聯徵中心取消林先生的不良信用紀錄,接下來再和銀行談分期還債。
林先生願意出面償還太太的卡債,銀行高興都來不及,通常會同意分期;但林先生一定要堅持銀行先取消信用不良紀錄。
林先生想證明自己沒有簽名辦卡消費,可提供親筆簽名給銀行比對,若銀行還是不相信,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由法官裁定舉證責任分配和鑑定方法。
律師岳珍答:
若家人有意代償欠款,是可出面與銀行協商,請求銀行選擇採降低利息或免息分期方式償還,雙方談妥後需訂立書面償還計畫,以白紙黑字寫明雙方談妥的條件,作為保障。
請銀行註記這筆欠款是由家人代償,而非本人主動償還,往後若他再向其他銀行申請核發信用卡,銀行便可透過聯合信用卡中心查詢得知,並審慎評估其債信,決定是否發卡。
家人選擇不幫忙代收信,的確可保障其權利,因為一旦家人收下信件,在法律上等同發生送達效力,務必要把信件內容轉告本人,否則債務人本人不知,其家人亦不委請律師代為出庭應訊,恐將損及其訴訟權利。
不過若家人選擇消極地不代收信,法院因向被告戶籍地送達不到,將以被告住居所不明,改採公示送達登報方式送達,再依一造辯論判決。
林先生有意將兒子戶籍遷出一事,恐需先取得兒子的身分證、印章,且事實上只要林先生的兒子不是該戶戶長,債權人就無權上門要求查封家中物品。
律師曾耀聰回應:
依照顏小姐來信所稱,去年十二月間,房東在契約尚未到期之前,就強迫要顏小姐搬家,顏小姐當時雖然不滿,仍在忙別的事情、無暇顧及之下,被迫搬家,如今要求償,就要看所簽訂的契約,以及手頭上有無有利證據。
這件所爭執的租賃契約,應是定期契約,雙方既然有約定租賃期限,那麼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要求終止契約,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當時房東要求提前終止契約,並期限六天之內要房客顏小姐搬出去,顏小姐並沒有義務要配合,若要配合,可提出賠償要求。
顏小姐雖然提及契約內容有處罰條款,但是不知是否和提前終止契約有關,若有,則直接依照該條款請求賠償。
若無,則必須要看顏小姐有無因此而受到損害的證據,例如另外承租相同房屋,但是租金較貴的差額等,當然這個前提,是要先能夠舉證當初是房東提前終止契約,另外,若有談話錄音,是最有利的。
合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怡惠答:
根據聯邦銀行信用卡契約第二條約定,正附卡全部應付款項,由正附卡申請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第十四條另約定,甲方(正附卡申請人)如欲停用卡片需繳回卡片,並一次繳清全部應付款項。
不過,本案附卡持有人在正卡信用正常下,既已申請剪卡一年多,應認為附卡當時已完成停卡程序,此後正卡持有人所發生的應付帳款,附卡持有人即無需再負擔連帶責任。
邱小姐可以據此向銀行力爭,要求銀行不得就本案向附卡持卡人的財產,主張任何權利,並撤銷附卡持卡人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不良紀錄。
若銀行以附卡持卡人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出請求給付的民事訴訟,附卡持有人可以直接以前述理由作為抗辯,或主動出擊,以聯邦銀行為被告,向法院提出確認債務不存在的訴訟,再憑勝訴判決向聯合徵信中心請求更正信用紀錄。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朱帥俊答:
根據廖小姐的陳述,第三者確實已觸犯《刑法》通姦罪,依法最重可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這項罪名是告訴乃論之罪,廖小姐必須在發現外遇當天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超過時效會被判定不受理。
另通姦罪規定告訴人必須對涉案的男女一併提告,廖小姐若不願追究先生刑責,可以在第一審地方法院判決前,單獨撤回對先生的告訴。
此外,第三者若能舉證廖小姐知道先生外遇後,曾經縱容、寬恕先生或第三者的婚外情,則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
至於第三者半夜來電騷擾的行為,可另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請求對方支付一定金額的精神損害賠償。
律師鄭瑞崙答: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一般民事案件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都可聲請調解,一旦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依呂小姐所說,對方涉及的刑事責任可能是公然侮辱、傷害及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前兩罪在都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照前開條例的規定,是調解成立後就不能再提告訴的。
至於有沒有補救辦法,得看當時的調解內容如何記載,以及調解書是否經過法院核定(未經核定就不具效力)。
依呂小姐所言,只有母親一人出席,其他被害人並未委任母親代理,那麼調解成立的範圍就不包含其他被害人,他們還是可以提出告訴,但要注意有無超過六個月告訴期的問題。
恐嚇危害安全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屬於調解委員會得辦理調解的事項,而且沒有告訴期間六個月的限制,自得對其提起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告訴。
律師黃清濱回答:
如果徐先生真的認為這段婚姻很痛苦,妻子又不願意協議離婚的話,依目前來看,建議徐先生提起婚姻關係不存在的訴訟機率比較大。因為根據《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的形式要件包括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的證人,從描述來看徐先生和妻子第2次結婚沒有公開宴客,已經不符結婚要件,徐先生第2段婚姻應屬無效。
如果徐先生的妻子對公開儀式有提供反證的話,屆時法官可能還會找當初在結婚證書蓋章的兩個鄰居出庭作證,了解他們當初在蓋章時是否知道徐先生和妻子有結婚的意思後才蓋章,如果兩個鄰居都不知道兩人有結婚的意思而蓋章,這段婚姻也是無效的。
徐先生如果要走訴請離婚一途,依目前法院的實務上來講徐先生應該不會成功,因為徐先生的妻子只是比較多話、愛說教,這很難向法官證明會構成不堪同居虐待或重大事由,一般法官都不會判准的。
律師黃仕瀚回答:
吳小姐未於母親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概括承受母親生前所有的權利及義務,也就是所有繼承人雖繼承母親生前留下的遺產,也必須處理所留下來的債務。
因此,吳母生前積欠中國商銀信用卡費,吳小姐需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連帶償還。
吳小姐問及母親的大哥是否可以代為償還,基本上,吳小姐與父親在法律上是母親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若無其他例外情形,吳小姐的舅舅是不必代為清償母親卡債,除非舅舅本身願意幫忙。
此外,法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繼承人需於二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無效,吳小姐得知母親過世迄今已一年,已喪失聲請拋棄繼承的時效與權利,必須概括承受母親的遺產與債務,包括積欠中國商銀的卡債。
建議吳小姐儘速向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律專業背景之人士請求協助,以免個人權利受損。
基隆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李嘉明答:
李小姐兒子的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竊盜或業務侵占罪,檢察官或法官會根據李小姐的兒子所拿走的手機,究竟是不是他業務上持有或掌管的物品,來認定罪責。
其中,竊盜罪的法定刑度較輕,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李小姐的兒子第一次犯罪,且犯後深表悔意,也願賠償被害人損失,法院考量本案贓款價值僅一萬多元,通常會輕判三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也可能宣告緩刑。
若法院認定李小姐的兒子觸犯刑責較重的業務侵占罪,則因這條法律規定最輕刑度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所以除非法院宣告緩刑,否則李小姐的兒子就必須入監服刑。
建議李小姐的兒子利用出庭的機會,當面向被害人致歉,同時表達願意賠償之意,只要檢察官及法官感受到誠意,應該會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
劉思龍律師回答:
除非申辦時發卡單位要求附卡持卡人另外辦理連帶保證,否則依目前法院主流見解,附卡持卡人對於正卡持卡人所負債務,不必負連帶責任。
至於聯合徵信中心的問題就比較棘手,因聯合徵信中心是以銀行通報的資訊為主,通常不會將附卡的不良紀錄取消掉,即使事後清償完畢,不良紀錄也會保留至少六個月至五年。
建議原附卡持卡人,若有與銀行往來借款的需要時,可以另外提供個人財力證明,如最近的薪資扣繳憑單、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及不動產謄本等,直接向往來銀行要求另行徵信鑑價;或是請銀行出具已還清款項的清償證明,直接向聯合徵信中心要求刪改信用紀錄,都可一試。
一般來說,聯合徵信中心的紀錄僅供各銀行參考,銀行仍可以根據自己的徵信作業,進行放貸手續,只要小蓮的先生能夠提供相關事證給往來銀行徵信,相信仍可以正常信用消費及貸款等。
律師張景源答:
陳小姐向法院提出「行使探視權」的訴訟後,當然可以向法官要求更合理、更多的探視機會,並提出重定探視權的要求。
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規定,依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原則,重新裁量合理探視的次數、時間及方式,而前夫必須要遵守法院的判決。
法院判決出爐後,前夫仍持續阻撓探視,陳小姐可在每次探視時拿攝影機或相機進行蒐證,若前夫仍以各種強迫方式影響陳小姐行使探視權利,情節若嚴重,前夫就可能觸犯強制罪。
該條文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陳小姐所描述的情況看來,並未看到符合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的具體行為,其實,前夫惡意阻撓的情形若無法解決,陳小姐可注意前夫有無虐待小孩或不照顧小孩的情況,考慮聲請法院改定監護權,這也是最根本的解決方式。
律師黃鼎鈞答:
依照規定,在辦理地上權設定時,需協同土地所有權人一同辦理。
如果身為土地所有權狀的父親本人,對設定地上權一事全然不知,而陳先生的母親卻擅自以父親的名義所簽認的公契(同意書)等證明文件,私自辦理,文件若全屬他人偽造,辦理手續的母親和知情的人,都涉有偽造文書等相關罪嫌。
所以這件事先溝通再興訟,才是最好作法,可以找具說服力的人,或是公信力佳的人居中協調,例如律師、長輩等,或申請公所調解。
另外,若陳先生的父親一旦提出偽造文書的告訴,由於這是公訴罪,提出後,就不能撤回。而地上權設定與有無借貸無關,是否會被判刑,要由法官依據證據和事實來認定,目前無法先一步預知。
由於當年就未經陳先生父親同意偽造相關文件,當時該罪已經成立,所以不會因為事後子女拋棄權利而免責。
律師張智剛答:
這明顯是買方違約的購屋糾紛,因買方已簽約又將支票收回。至於買方該負什麼賠償責任,要看雙方簽訂的買賣契約如何規範,例如賣方可以不歸還買方已交付的若干房屋價金,或是違約的一方要賠多少錢,這些應該在契約裡都有寫清楚。
雖然對方似乎還沒給付房屋價金,只是付了簽約金、用印款之後又收回支票,只要他有簽約動作又反悔,就已構成違約事實,涂小姐可以依據買賣契約內容,向地方法院提起「請求違約賠償」的民事訴訟。
至於仲介部分,因為買賣契約只規範買賣雙方,不當然處罰仲介;而且支票是買方收回,仲介根本沒拿到錢,因此,除非仲介犯了應注意卻疏忽的錯誤,導致買賣任何一方權益受損,才可主張仲介賠償。
不過從涂小姐的敘述,看不出仲介在交易中有疏失,即使您與仲介簽了履約保證書;履約保證是為了確保買賣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產權,委由建築經理公司、律師等控管交易證件及價金,並不代表買方違約的任何過錯,都要由仲介連帶承擔。
律師羅瑩雪回答:
除非阿智前妻的現任配偶願意收養女兒,否則未來阿智的女兒依法一定擁有阿智遺產分配的權利,如果對方不願收養孩子,依目前現行法律,阿智完全不能利用司法或非司法的方式強迫對方照辦。
而在親子關係存在的前提下,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除非子女有虐待、侮辱父母,或者故意導致父母死亡,或脅迫父母訂立遺囑等行為,否則子女當然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不過如果阿智不願意給和前妻所生的女兒太多遺產,建議他可以在立遺囑時,減少她的「應繼承份」,舉例來說,假設未來繼承阿智財產的共有三名親人,若均分的話每人可拿得三分之一遺產,但阿智可在遺囑中明文表示,要將留給女兒的遺產降低到六分之一。
但須強調的是,此例中的六分之一是遺產分配的「特留份」,依法不能再低,否則可能會發生遺囑無效的問題。
律師岳珍答:
雖然小孩是讀者與他人婚外情產下的非婚生子女,但由於小孩已從父姓,可推論小孩已獲得生父的認領,根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就視為婚生子女,在法律上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
同法第一千零七十條還規定,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換句話說,父子關係這種自然的血親關係,除出養之外,目前無法用任何方式切斷,即便父親已死亡,或孩子已經成年,也不能自行作主決定更改姓氏。
至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姓名條例》中有關更改姓氏的規定,通常都是發生在孩子的生父、生母要離婚時,由生母取得監護權,或孩子出世時,因生母本身沒有兄弟,父母共同約定讓小孩從母姓。因此無論是何種狀況,小孩要更改姓氏,除有特別規定外,都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約定,無法單憑生父或生母或已成年子女任何一方自行決定。
律師廖芳萱答:
張先生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樓上鄰居在三十天內修繕露台的裂縫,並註明如果繼續漏水造成你家家具受損,他須要負民、刑事責任。
如果三十天之後他還是不修,而漏水也確實損壞家具,則張先生可以拍照舉證,提起刑事訴訟告他故意毀損,並提起民事請求修繕、損害賠償訴訟,要對方把漏水處修好並賠償你的損失。
漏水的發生地在桃園,而對方住所地在台北,張先生可依自己方便,選擇在桃園或台北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
漏水若是房屋結構問題,表示是建商的過失,只要在房屋漏水的保固期內,都可向建商求償。至於管委會是由住戶組成,不必為房屋結構的問題負責;除非經過鑑定,漏水的原因是公共管線施工不當所造成,或是漏水處涉及樓梯間等公共區域,才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要求管委會以社區公共基金給付修繕費用。
律師鄭瑞崙答:
姓名權及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種。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在各種法領域中都受到重視及保護。
依《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並可視情況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同法第十九條針對姓名權受侵害,也有類似規定。
葉先生未曾在該補習班補習,該補習班卻將葉先生的考試類科、名次、姓名置於其榜單上,並對外宣傳藉以號招考生作不實廣告,已不法侵害葉先生的姓名權及隱私權,葉先生可以依《民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百八十四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相關規定,向補習班請求將葉先生的姓名從榜單上移去,並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該補習班廣告不實部份,另涉及行政罰,可依《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規定,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律師周黛婕回應:
依《民法》規定,持卡人若是無清償能力,信用卡原申請資料上的保證人,確實應負清償責任,所以如果保證書寫得十分清楚,且有你先生的簽名,確實很難卸責。
不過依羅小姐說,銀行提供的證據包括兩張保證書沒有對保人及對保日期、不動產的名字寫錯等,若是保證書上沒有對保人的名字、又無對保日期,那麼銀行要如何證明您先生當初願意作保?該張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從一開始便遭到質疑。
建議開庭時,請銀行就先生是對保人的部分舉證,若銀行無從舉證,自然不必負連帶保證責任清償卡債。
另外,保證書上有名字寫錯,也顯示銀行審核草率馬虎,這也可作為對方保證書無法律效力的依據。
不過,如果未來銀行真的可以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你先生真的是對保人,而法院判決你先生敗訴,必須代為償債,如果羅小姐先生名下無不動產,又無穩定收入,銀行假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恐怕也要不到錢。
律師張智剛答:
首先應釐清當時是誰出錢找人修復陳小姐家的漏水,如果是樓上房客請人修繕,修過又造成樓下漏水,那麼房客要負責;如果是樓上房東找人修的,則房東負責。
陳小姐須證明當初整修沒修好,造成漏水的損害延續,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要注意的是,樓上房屋既已法拍,表示房客隨時會搬走,陳小姐若要向房客求償,應立刻提起訴訟,要在房客搬走之前進入法律程序,才能證明漏水與他有關,即使他在法院判決前搬走,該負的賠償責任還是逃不了。
如果要向房東求償,雖然已找不到他,但只要有姓名、戶籍地址仍可提訟,透過法院將他傳喚到案。
至於未來買下這間法拍屋的人,陳小姐無權向他求償,因債權、債務不會隨產權轉讓而移轉。
陳小姐還要查清楚,樓上漏水的水管是公共抑或私人管線,若是公共管線,則管委會應以公共基金協助陳小姐修繕,並要求樓上住戶配合;但若是私人管線漏水,管委會就沒有強制力了。
律師岳珍答:
吳小姐若有意將小孩監護權交由外公外婆,可請外公外婆出面到法院要求改定監護權,不過一般實務見解認為,若父母沒有出現傷害、影響子女身心發展的行徑,法院很少會將小孩監護權判給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因此建議吳小姐可用自己的名義到法院提出改定監護權訴訟,要求法官將原本由前夫行使的小孩監護權改判給她。
由於法院在審理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問題時,通常會委請社工人員做家庭訪視調查,此時吳小姐可證明前夫未盡扶養義務,事實上由外公外婆協助照顧小孩,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做考量,認定吳小姐的親屬支援能力較強,而將監護權判給吳小姐。
接著吳小姐便可依《姓名條例》第六條規定,以雙方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她為由,到戶政機關變更小孩姓氏。
不過若由外公外婆實際照顧小孩,但小孩監護權歸屬母親時,一旦小孩在外闖禍發生侵權行為時,在法律上擁有小孩監護權的人,就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蔡茂松答:
因為這位讀者的朋友已經拿到會首開立的本票,可以在本票開立後的三年內,直接向地方法院請求「本票裁定」,用以確認開票人和朋友之間的債務關係,此時民眾只需要準備一千元左右的訴訟費用。
如果會首沒有對法院的本票裁定提出抗告或著聲明異議,這位讀者的朋友就可以直接拿著確定的裁定書,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依法查封會首的不動產、存款。
如果讀者的朋友所拿到本票上,有其他人的背書,也可以同時對背書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依照《強制執行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時聲請的民眾需再繳交請求執行金額的千分之八作為執行費用。
至於向會首親人求償的部分,律師表示,除非一開始就有第三人簽名表示願意負起「連帶保證」的責任,否則民眾不能對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訴訟。
因此這位讀者的朋友並不能向會首的親人求償,且實務上也很少看到互助會會首找人背書起會的情況發生。
律師高明德答:
綜合江女士描述的狀況,為求一勞永逸建議江女士直接到子女戶籍地所轄的法院,以子女遭受後母毆打虐待及母親探視權遭阻為由,提起「改定監護權」訴訟,並要求前夫給付扶養費,這樣可以讓小孩免於遭後母毆打的威脅,也解決江女士無法看小孩的困境。
江女士在提訴訟前就要開始蒐證,利用機會注意小孩身上是否有被毆打的傷痕,如果有,可以拍照存證或帶小孩到醫院驗傷。
但法院即使將來把子女監護權判給江女士,江女士前夫還是擁有小孩的探視權,依目前法院實務,法官會將一個月的四個周末平均分配給父母,另外寒暑假也會各分一半時間讓小孩輪流跟父母居住。至於江女士當初的離婚,依法應該是無效的。
因為離婚要兩名以上證人的簽名,而且證人要知道雙方離婚的真意,但江女士的離婚協議書上有一名證人簽名是代簽的,因此並不合法。
律師黃秀蘭答:
其實一般受刑人請求他人清償債務,所有程序與一般普通的債權人並無不同,只是增加監所授權代理的作業流程,蘇先生提到的官司經高等法院判決,如果還要繼續上訴最高法院,蘇先生就不能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向對方求償。
如果是確定的判決,蘇先生可以寄發書面通知,要債務人還錢,倘債務人置之不理,在查知債務人的財產後,蘇先生即可憑一、二審的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所屬管轄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提醒蘇先生,只要債務人有房屋、土地等不動產,或是薪水、汽車、股票等動產,都可列為強制執行項目,一旦經由查封、拍賣後,即可討回債務。
至於法院是否會自動發「支付命令」,其實,法院確定判決與確定的支付命令都是執行名義,支付命令須經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且經法院審核後才會核發,法院不會主動核發,且支付命令核發後,須債務人收受後二十天內未提出異議才算確定。
確定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若蘇先生的案子已由高等法院判決確定,自不須再聲請支付命令,避免浪費不必要的司法資源,並支出多餘費用。
律師羅瑩雪回答:
除非阿智前妻的現任配偶願意收養女兒,否則未來阿智的女兒依法一定擁有阿智遺產分配的權利,如果對方不願收養孩子,依目前現行法律,阿智完全不能利用司法或非司法的方式強迫對方照辦。
而在親子關係存在的前提下,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除非子女有虐待、侮辱父母,或者故意導致父母死亡,或脅迫父母訂立遺囑等行為,否則子女當然可以繼承父母的遺產。
不過如果阿智不願意給和前妻所生的女兒太多遺產,建議他可以在立遺囑時,減少她的「應繼承份」,舉例來說,假設未來繼承阿智財產的共有三名親人,若均分的話每人可拿得三分之一遺產,但阿智可在遺囑中明文表示,要將留給女兒的遺產降低到六分之一。
但須強調的是,此例中的六分之一是遺產分配的「特留份」,依法不能再低,否則可能會發生遺囑無效的問題。